区教师进修学校,各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属地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14号)精神,现开展晋安区2023年中小学、幼儿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有关工作。为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二级教师、三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区属学校编外合同教师和临聘教师、属地民办学校教师由人事代理机构委托向晋安区教育局申报。本年度初级评审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3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中小学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三)继续教育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规定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
(四)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原则上应一致或相近。申报评审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本、专科4-6门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参加省教育厅委托或认可的有关学校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所学专业为小学教育、初等教育的小学教师不作要求。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评审办法
严格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榕人社综〔2016〕114号)执行。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学校应将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内公示,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日),材料真实,符合xx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报送晋安区教育局。
(四)各单位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推荐人选,由区人社局和区教育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委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
四、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材料要求
各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报送材料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申报人员应按“晋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附件1)要求提供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分类整理成册、做好目录、编好页码按要求装袋。
(二)时间安排
各单位务必按照材料报送要求于2023年8月10日将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送至晋安区教育局二楼人事资料室。
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初级职称申报资格。各有关学校在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晋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并附EXCEL文件电子版。
如有未尽事宜,请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致电83664663,统一咨询。
附件:1.晋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清单
2.晋安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初级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5.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及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证明
6.XX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7.初级评审材料整理相关事项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晋安区教育局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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