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10时13分许,在新店镇至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左转弯进入下店路处,发生一起一般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晋安区政府文件(榕晋政综〔2010〕109号)授权,2024年10月24日,晋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晋安区应急管理局、晋安公安分局、晋安区交通局、晋安区总工会、晋安交警大队、福州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福州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新店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晋安区人民政府“8.5”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晋安区监察委、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晋安区“8.5”一般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出租客运,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交强险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单号:******************,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2月9日,商业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单号:******************,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12月9日。
(二)当事人情况
1、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初次领证时间:****年**月**日,准驾车型:C1,有效期限:2022年5月31日至2082年5月31日,在该起事故中驾驶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
2、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在该起事故中当场死亡。
(三)事故路段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为十字路口,西往象峰一路,东往秀峰路,南往站坂路。沥青道路,路面完好,设有人行横道、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
事故现场路段交通信号灯设置情况为:1.机动车道无全向信号灯;2.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机动车道信号灯与人行横道信号灯同时绿灯,同时放行。
(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8RYH5D66;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群众东路97号城市规划大厦4层-1;法定代表人:吴敏;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4月14日,营业期限:2021年4月14日至2051年4月13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5日10时13分许,陈**驾驶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沿晋安区井店一路西往东方面行驶,至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遇绿灯放行,陈**继续驾车左转弯进入下店路时,遇鄢**同样绿灯放行沿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正在直行通过人行横道,陈**未发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造成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的车辆前部与鄢**身体发生碰撞,至鄢**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陈**立即将车辆紧急制动,下车查看被撞人员,同时拨打120,并让周边的骑警拨打110,在跟120通话的同时,按照120急救医生口述指导,对被撞人员进行紧急救护至120救护车到达。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宣布被撞人员当场死亡。
三、事故调查具体情况
(一)涉事车辆鉴定情况
经福建省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C)鉴字第2996号)对涉事车辆进行鉴定:
(1)闽ADE8700小型轿车照明及信号装置事故时安全状态均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闽ADE8700小型轿车事故时转向安全状态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3)闽ADE8700小型轿车事故时行驶制动安全状态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情况
根据交警部门调查认定,陈**驾驶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在直行绿灯亮时,左转弯遇鄢**同样绿灯放行沿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直行通过人行横道,陈**妨碍人行横道上被放行的直行行人鄢**通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标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相关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鄢**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三)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
1、陈**,男,身份证号:*****************,福建闽侯人,2022年月8月向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租赁车辆,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在经过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后,该公司将闽ADE8700车辆交付陈**使用。陈**租赁车辆后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故陈**与福州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为租赁关系。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租赁关系的规定为第49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陈**持有驾驶证和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符合租赁条件;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签订经营租赁合同中有规定租赁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该公司提供的闽ADE8700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入库验车工单、定期维护及保养记录,车辆年审、保险等材料,闽ADE8700小型轿车状态正常;该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台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了承租方陈**培训签到记录、培训课件、照片等材料,2024年共对陈**进行了7次安全教育培训。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履行了出租方对承租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义务。事故发生后,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动联系死者家属,做好善后工作,共给予死者家属15万元人道主义抚慰金。
四、事故发生原因
(一)不良环境因素
事故路段井店一路至下店路路口机动车道上无特定左、右转向信号灯,且与人行横道信号灯同时绿灯放行情况,有可能造成左转车辆与人行横道行人同时通行,从而发生碰撞的情况。在本起事故中,闽ADE8700小型轿车驾驶员陈**在本次事故路段直行绿灯亮时,左转弯进入下店路时,因避让一辆突然横穿人行横道的电动车,未能及时发现沿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北侧人行横道由东往西方向步行的鄢**,导致车辆前部与行人鄢**身体发生碰撞。
(二)人的不安全行为
陈**驾驶闽ADE8700号小型轿车沿井店一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井店一路下店路路口左转弯进入下店路时,因自身疏忽大意,未准确判断路况,在避让穿行人行横道的电动车时,采取错误的应急处置措施,导致车辆前部与行人鄢素玲身体发生碰撞。
通过上述原因分析,未发现此次事故的发生与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福州市华榕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陈**作为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安全意识淡薄,忽视道路交通行驶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目前已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立案侦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以下建议: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未设置特定左、右转向交通信号灯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增设警示提示牌,方便驾驶员和行人对路况作出准确判断,有条件的可将交通信号灯更改为方向指示信号灯,从源头上提高道路交通本质安全。
(二)相关行业部门要督促出租车等汽车租赁公司加强对租赁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督导检查,强化源头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对企业租赁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车辆、驾驶员信息备案,加强管理人员、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各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相关行业部门要针对客货运车辆等重点管理对象,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引导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相关企业通过社会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宣传工作,广泛传播安全出行理念,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出行意识。
(四)新店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晋安区人民政府“8·5”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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