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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晋安区交通局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08-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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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全区公路桥梁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福建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晋安区在建设、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及发生等级以上的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晋安区交通局根据应急制度和要求,成立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局长何新文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张钟平任副组长,区养管所、各乡镇公路站主要责任人为指挥小组成员。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职责

1、指挥小组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令;组织成员单位对区内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公路桥梁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区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通报突发事件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组织和指挥各成员单位对公路桥梁采取应急措施;督导现场应急处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2、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为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编发应急情况简报;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审、修订。

3、区养管所、各乡镇公路站工作职责

根据指挥小组指示,组织人员赴事发桥梁参与应急工作;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现场抢修、救援等处置;协助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提出桥梁修复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和预警信息

1、隐患处理

对已确认的危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路桥梁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设立通行警告和限载标志,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治超管理

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所有经检测确定的超限超载车辆,要一律先卸载后处罚,坚持严管重罚,坚决禁止超限超载车辆上桥行驶,严防车辆压垮公路桥梁事故发生。

3、预警信息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定期对桥梁进行技术检测,对可能引发桥梁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预测,并及时向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二)预警行动

接到公路桥梁预警信息时,指挥小组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相应力量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的采取处置措施,将突发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按照公路桥梁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1、一级事故

(1)公路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2)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国家交通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公路桥梁重大事故。

2、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公路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3、三级事故

(1)公路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二)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公路桥梁发生三级及以上事故,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区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三)响应程序

1、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小组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区政府、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2、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应迅速做出响应,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事故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抢险救援工作,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指挥小组迅速组织安排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交警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队伍,负责公路抢修工作。

(二)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单位、人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值班室,落实专人接听电话、收发传真,并有相应记录。

(三)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紧急调配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抢险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四)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储备足够的器材、设备和物资,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六、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对在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或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