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不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 ||||||||||||||
职权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实施主体 | 职权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的全称、条款及内容) | 是否政务公开 | 责任处(科)室(岗位) | 责任人员 | 是否具有裁量幅度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诺期限(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 备注说明 | |
全称 | 条款及内容 | |||||||||||||
1 |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处(科)室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85 | 0591-87539785 | |
2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86 | 0591-87539786 | |
3 |
对经营者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87 | 0591-87539787 | |
4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88 | 0591-87539788 | |
5 |
对违规进行有奖销售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89 | 0591-87539789 | |
6 | 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0 | 0591-87539790 | |
7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1 | 0591-87539791 | |
8 | 对经营者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2 | 0591-87539792 | |
9 |
对传销行为的处罚 (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传销条例》 |
1.《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二十九第二款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3 | 0591-87539793 | |
10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4 | 0591-87539794 | |
11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5 | 0591-87539795 | |
12 | 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6 | 0591-87539796 | |
13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7 | 0591-87539797 | |
14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8 | 0591-87539798 | |
15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799 | 0591-87539799 | |
16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0 | 0591-87539800 | |
17 |
对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1 | 0591-87539801 | |
18 |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推销产品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2 | 0591-87539802 | |
19 |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3 | 0591-87539803 | |
20 |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4 | 0591-87539804 | |
39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5 | 0591-87539805 | |
40 |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1.《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2.《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工商总局第22号)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6 | 0591-87539806 | |
41 | 对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7 | 0591-87539807 | |
42 | 对零售商、供应商违规促销、交易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条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零售商应当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按规定纳税。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8 | 0591-87539808 | |
43 |
对商业特许人利用广告、推广、宣传活动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09 | 0591-87539809 | |
26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0 | 0591-87539810 | |
27 |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1 | 0591-87539811 | |
28 | 对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2 | 0591-87539812 | |
29 |
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处罚 (含8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法》 |
1.《价格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3 | 0591-87539813 | |
30 | 对经营者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各种价格调控措施,有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情节严重,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机关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法律规定可吊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各种价格调控措施;不得有法律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4 | 0591-87539814 | |
31 |
对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 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5 | 0591-87539815 | |
32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6 | 0591-87539816 | |
33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7 | 0591-87539817 | |
34 | 对擅自生产、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3年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8 | 0591-87539818 | |
35 |
对违法制售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殡葬管理条例》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19 | 0591-87539819 | |
36 | 对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七条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0 | 0591-87539820 | |
37 |
对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际海运条例》 |
《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运价提供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托运人回扣,承揽货物; (三)滥用优势地位,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四)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1 | 0591-87539821 | |
38 |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2 | 0591-87539822 | |
39 |
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3 | 0591-87539823 | |
40 |
对军服承制企业非法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三条 军服承制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军队军需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中除名,并不得再列入军服承制企业备选名录。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4 | 0591-87539824 | |
41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 |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5 | 0591-87539825 | |
42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吊销营业执照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6 | 0591-87539826 | ||
43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吊销营业执照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7 | 0591-87539827 | ||
44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8 | 0591-87539828 | |
45 | 对违法将中标项目转让分包给他人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29 | 0591-87539829 | |
46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吊销营业执照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主席令第86号修订) 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0 | 0591-87539830 | |
47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含1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1 | 0591-87539831 | |
48 |
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2 | 0591-87539832 | |
49 | 对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和坑害用户、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1.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按广告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严禁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和坑害用户、消费者。2.《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3 | 0591-87539833 | |
50 |
对销售失效或变质商品等的处罚 (含1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条 严禁生产、销售下列商品 (一)失效或变质的商品; (二)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商品; (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商品; (五)已取得质量认证,但商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认证标准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或者未经质量认证而使用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 (六)掺杂使假的商品,以假充真的商品,以次充好的商品,以旧充新的商品,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商品; (七)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条码、产品标准编号、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以及其它质量标志的商品(含包装物及印刷品); (八)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的商品; (九)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明产品标准编号的商品,没有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 (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十一)隐匿或未按规定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厂址,主要技术指标、成份、含量的商品;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的商品; (十二)实施报验制度而未经报验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生产、销售第十条第(一)至(三)项商品的,没收销毁未售出部分的商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商品销货款,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销售第十条第(四)、(五)项商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井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八)项目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商品经营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罚款。 (四)违反本例第十条第(九)至(十一)项的,责令改正。其中,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销售第十条第(十二)项商品的,封存未售出的商品,限期报验。封存的商品经报验,质量合格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质量不合格的,按本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4 | 0591-87539834 | |
51 | 对销售者对售出的商品在保证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不履行包修、包换、包退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者应完善售后服务,售出的商品凡在保证期限内,非因用户、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销售者负责包修、包换、包退。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损失。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5 | 0591-87539835 | |
52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1.《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或者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受检商品的货源、数量、存放地点,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拒绝抽样或者检查。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转移被封存、扣押物品或私自拆除被封存、扣押物品封条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其物品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6 | 0591-87539836 | |
53 | 对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7 | 0591-87539837 | |
54 | 对经营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8 | 0591-87539838 | |
55 | 对经营者未在限期内改正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39 | 0591-87539839 | |
56 |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0 | 0591-87539840 | |
57 |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1 | 0591-87539841 | |
58 |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工商总局令第85号) 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2 | 0591-87539842 | |
59 | 对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工商总局令第85号)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3 | 0591-87539843 | |
60 |
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的处罚 (含8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发﹝1986﹞42号)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二)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四)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 (五)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 (七)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 (八)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国家财政。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4 | 0591-87539844 | |
61 |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未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低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规定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5 | 0591-87539845 | |
62 |
对固定、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规定执行三包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1.《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2.《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6 | 0591-87539846 | |
63 | 对洗染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7 | 0591-87539847 | |
64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8 | 0591-87539848 | |
65 | 对网络购买商品未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49 | 0591-87539849 | |
66 |
对销售种畜禽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畜牧法》 |
《畜牧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0 | 0591-87539850 | |
67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畜牧法》 |
《畜牧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1 | 0591-87539851 | |
68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2 | 0591-87539852 | |
69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3 | 0591-87539853 | |
7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4 | 0591-87539854 | |
71 | 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5 | 0591-87539855 | |
72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6 | 0591-87539856 | |
73 | 对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7 | 0591-87539857 | |
74 | 对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8 | 0591-87539858 | |
75 |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 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59 | 0591-87539859 | |
76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0 | 0591-87539860 | |
77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1 | 0591-87539861 | |
78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野生植物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2 | 0591-87539862 | |
79 |
对商品零售场所非法销售、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第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3 | 0591-87539863 | |
80 | 对商品零售场所没有依法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 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4 | 0591-87539864 | |
81 | 对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工商总局令第8号) 第九条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第十七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5 | 0591-87539865 | |
82 |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9号) 第二十七条 棉花销售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查屡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6 | 0591-87539866 | |
83 | 对棉花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不诚信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9号) 第三十条 棉花交易市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棉花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棉花交易市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交易者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等的监管,照章纳税、诚信经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无处罚规定的,责令市场开办单位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7 | 0591-87539867 | |
84 |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逾期拒不改正,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8 | 0591-87539868 | |
85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69 | 0591-87539869 | |
86 |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1.《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根据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0 | 0591-87539870 | |
87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 |
《拍卖法》(2015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1 | 0591-87539871 | |
88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 |
《拍卖法》(2015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2 | 0591-87539872 | |
89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 |
《拍卖法》(2015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3 | 0591-87539873 | |
90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 |
《拍卖法》(2015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4 | 0591-87539874 | |
9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5 | 0591-87539875 | |
92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6 | 0591-87539876 | |
93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工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工商总局令第91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7 | 0591-87539877 | |
94 |
对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1.《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工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工商总局令第91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8 | 0591-87539878 | |
95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79 | 0591-87539879 | |
96 |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0 | 0591-87539880 | |
97 | 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或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六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1 | 0591-87539881 | |
98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2 | 0591-87539882 | |
99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3 | 0591-87539883 | |
100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4 | 0591-87539884 | |
101 | 对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人身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责任;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六)限制消费者选择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 (七)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八)规定消费者支付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九)规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十)规定消费者不得拒绝履行经营者可以擅自提价的内容,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变化的除外; (十一)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六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5 | 0591-87539885 | |
102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未提交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七条第二款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6 | 0591-87539886 | |
103 |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未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7 | 0591-87539887 | |
104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工商总局令第51号 ) 第九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8 | 0591-87539888 | |
105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89 | 0591-87539889 | |
106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0 | 0591-87539890 | |
107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对进入平台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查登记、建档更新,并公开其主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1 | 0591-87539891 | |
108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各项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2 | 0591-87539892 | |
109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违法行为时不采取措施配合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3 | 0591-87539893 | |
110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4 | 0591-87539894 | |
111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审查、记录、保存各类信息,未采取技术手段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5 | 0591-87539895 | |
112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时不协助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6 | 0591-87539896 | |
113 | 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五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7 | 0591-87539897 | |
114 | 对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六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8 | 0591-87539898 | |
115 | 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时不协助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十八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899 | 0591-87539899 | |
116 |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0 | 0591-87539900 | |
117 |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没有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1.《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工商总局令第77号)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查处。 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1 | 0591-87539901 | |
118 |
对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工商总局令第77号)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2 | 0591-87539902 | |
119 | 对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3 | 0591-87539903 | |
120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4 | 0591-87539904 | |
121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5 | 0591-87539905 | |
122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6 | 0591-87539906 | |
123 |
对商标代理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1.《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7 | 0591-87539907 | |
124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1.《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8 | 0591-87539908 | |
125 |
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1.《商标法》(2013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七十二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09 | 0591-87539909 | |
126 | 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八十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将案件情况通报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0 | 0591-87539910 | |
127 |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1.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 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工商总局令第2号) 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1 | 0591-87539911 | |
128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2 | 0591-87539912 | |
129 |
对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3 | 0591-87539913 | |
130 |
对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4 | 0591-87539914 | |
131 |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5 | 0591-87539915 | |
132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二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6 | 0591-87539916 | |
133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1.《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7 | 0591-87539917 | |
134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8 | 0591-87539918 | |
135 | 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申请注册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1.《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注:条例修订后为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19 | 0591-87539919 | |
136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5个子项目)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工商总局令第6号)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十八条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0 | 0591-87539920 | |
137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烟草专卖法》 |
《烟草专卖法》 (2015年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1 | 0591-87539921 | |
138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烟草专卖法》 |
1.《烟草专卖法》(2015年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2 | 0591-87539922 | |
139 |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3 | 0591-87539923 | |
140 |
对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发布广告等的处罚。 (含10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4 | 0591-87539924 | |
141 |
对广告内容未按规定明示、 引证内容、涉及专利内容违反规定、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处罚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5 | 0591-87539925 | |
142 |
对违反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第四十条第一款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 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 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6 | 0591-87539926 | |
143 | 对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五十九条 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7 | 0591-87539927 | |
144 |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1.《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 第十七条 第三款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4.《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鉴定批准号,进行广告宣传或广告内容与鉴定证书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5.《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第四款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8 | 0591-87539928 | |
145 | 对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29 | 0591-87539929 | |
146 | 对违反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0 | 0591-87539930 | |
147 |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1 | 0591-87539931 | |
148 | 对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2 | 0591-87539932 | |
149 | 对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3 | 0591-87539933 | |
150 | 违反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4 | 0591-87539934 | |
151 | 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1.《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2.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5 | 0591-87539935 | |
152 |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6 | 0591-87539936 | |
153 | 对违反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7 | 0591-87539937 | |
154 | 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8 | 0591-87539938 | |
155 | 对违反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四十条 第二款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39 | 0591-87539939 | |
156 |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0 | 0591-87539940 | |
157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1.《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1 | 0591-87539941 | |
158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2 | 0591-87539942 | |
15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 (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3 | 0591-87539943 | |
160 |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代言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主席令第22号修订)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4 | 0591-87539944 | |
161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1.《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八条第一款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5 | 0591-87539945 | |
162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活动不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6 | 0591-87539946 | |
163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7 | 0591-87539947 | |
164 |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8 | 0591-87539948 | |
165 | 对违反规定发布食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1.《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49 | 0591-87539949 | |
166 | 对违反规定向住宅、交通工具等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0 | 0591-87539950 | |
167 | 对违反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1 | 0591-87539951 | ||
168 |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2 | 0591-87539952 | ||
169 |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3 | 0591-87539953 | ||
170 |
对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第三十八条 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保管、广告等服务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4 | 0591-87539954 | |
171 | 对违反标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5 | 0591-87539955 | |
172 | 对违反标准发布兽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6 | 0591-87539956 | |
173 | 对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八条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第三款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7 | 0591-87539957 | |
174 | 对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五条 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程序化购买方式发布的广告未标明来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8 | 0591-87539958 | |
175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 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59 | 0591-87539959 | |
176 | 对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未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公务用字;(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用字;(四)影视屏幕用字;(五)公共服务行业用字;(六)道路、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七)广告、招牌用字;(八)商品包装、说明用字;(九)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用字、人名用字;(十)汉字信息技术产品的用字;(十一)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 第十四条 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建筑物的命名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不科学、不规范、名不副实、格调低俗的名称。 第十五条 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在公共场所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手书招牌,应当在明显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第二款 广告、招牌用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0 | 0591-87539960 | |
177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要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1 | 0591-87539961 | |
178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15年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24号) 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2 | 0591-87539962 | |
179 | 对外资企业未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资企业法》 |
《外资企业法》 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3 | 0591-87539963 | |
180 | 对外资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资企业法》 |
1.《外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4 | 0591-87539964 | |
181 | 对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未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九条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5 | 0591-87539965 | |
182 | 对中外合作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十五条合作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合作企业违反前款规定,不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6 | 0591-87539966 | |
183 | 对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7 | 0591-87539967 | |
184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以及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8 | 0591-87539968 | |
185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涂改、出租登记证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69 | 0591-87539969 | |
186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0 | 0591-87539970 | |
187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等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1 | 0591-87539971 | |
188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第三十九条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2 | 0591-87539972 | |
189 | 对外国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未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十七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3 | 0591-87539973 | |
190 | 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境内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商务部令第6号) 第三十六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 并购境内公司增发股份而未实现的,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前款予以核准变更登记之前,境内公司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并在报纸上公告。 境内公司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4 | 0591-87539974 | |
191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5 | 0591-87539975 | |
192 |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6 | 0591-87539976 | |
193 | 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十七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7 | 0591-87539977 | |
194 | 对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令第497号)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8 | 0591-87539978 | |
195 | 对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法》 |
1.《合伙企业法》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79 | 0591-87539979 | |
196 |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其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令第497号) 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0 | 0591-87539980 | |
197 |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一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1 | 0591-87539981 | |
198 |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2 | 0591-87539982 | |
199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3 | 0591-87539983 | |
200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4 | 0591-87539984 | |
201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5 | 0591-87539985 | |
202 |
清算组不依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6 | 0591-87539986 | |
203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7 | 0591-87539987 | |
204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2013主席令第8号修订)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8 | 0591-87539988 | |
205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法》 |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89 | 0591-87539989 | |
206 |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0 | 0591-87539990 | |
207 |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1 | 0591-87539991 | |
208 | 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2 | 0591-87539992 | |
209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等的处罚 (含10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3 | 0591-87539993 | |
210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4 | 0591-87539994 | |
211 | 对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5 | 0591-87539995 | |
21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工商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6 | 0591-87539996 | |
213 |
对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企业名称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7 | 0591-87539997 | |
214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8 | 0591-87539998 | |
215 | 对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4号)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39999 | 0591-87539999 | |
216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法》 |
1.《合伙企业法》(2006主席令第55号修订)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0 | 0591-87540000 | |
217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法》 |
1.《合伙企业法》(2006主席令第55号修订)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1 | 0591-87540001 | |
218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2 | 0591-87540002 | |
219 |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3 | 0591-87540003 | |
220 |
对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集体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集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违反核准登记事项或者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利用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行为抽逃资金、隐匿和私分财产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4 | 0591-87540004 | |
221 |
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订)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5 | 0591-87540005 | |
222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主席令第83号修订,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6 | 0591-87540006 | |
223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情节严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 (二)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三)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7 | 0591-87540007 | |
224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8 | 0591-87540008 | |
225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1.《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09 | 0591-87540009 | |
226 | 对涂改、出租、转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0 | 0591-87540010 | |
227 | 对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1 | 0591-87540011 | |
228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2 | 0591-87540012 | |
229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3 | 0591-87540013 | |
230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主席令第20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4 | 0591-87540014 | |
231 |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 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3 | 0591-87540015 | |
232 |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6 | 0591-87540016 | |
233 | 对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7 | 0591-87540017 | |
234 | 对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8 | 0591-87540018 | |
235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19 | 0591-87540019 | |
236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0 | 0591-87540020 | |
237 |
对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工商总局令第38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1 | 0591-87540021 | |
238 | 对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工商总局令第63号)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2 | 0591-87540022 | |
239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3 | 0591-87540023 | |
240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4 | 0591-87540024 | |
241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烟草专卖法》 |
1.《烟草专卖法》(2015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5 | 0591-87540025 | |
242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物保护法》 |
《文物保护法》 (2017主席令第81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6 | 0591-87540026 | |
243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物保护法》 |
《文物保护法》(2017主席令第81号修订)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7 | 0591-87540027 | |
244 | 对被吊销相关文物许可证,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物保护法》 |
2.《文物保护法》(2017主席令第81号修订)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8 | 0591-87540028 | |
245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游法》 |
《旅游法》(2016主席令第57号修订)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29 | 0591-87540029 | |
246 | 对旅行社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游法》 |
1. 《旅游法》(2016主席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0 | 0591-87540030 | |
247 |
对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行社条例》 |
《旅行社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1 | 0591-87540031 | |
248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邮政法》 |
《邮政法》(2015主席令第25号修订)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2 | 0591-87540032 | |
249 | 对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邮政法》 |
《邮政法》(2015主席令第25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3 | 0591-87540033 | |
250 |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4 | 0591-87540034 | |
251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5 | 0591-87540035 | |
2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6 | 0591-87540036 | |
25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出版管理条例》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7 | 0591-87540037 | |
254 | 对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8 | 0591-87540038 | |
255 | 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逾期不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39 | 0591-87540039 | |
256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0 | 0591-87540040 | |
257 | 对违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1 | 0591-87540041 | |
258 | 对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国务院令第423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2 | 0591-87540042 | |
259 | 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有劳动用工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3 | 0591-87540043 | |
260 | 对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而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6号)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4 | 0591-87540044 | |
261 | 对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3号)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5 | 0591-87540045 | |
262 | 对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筑法》 |
1.《建筑法》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6 | 0591-87540046 | |
263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7 | 0591-87540047 | |
264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8 | 0591-87540048 | |
265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49 | 0591-87540049 | |
266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 |
《拍卖法》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0 | 0591-87540050 | |
267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1 | 0591-87540051 | |
268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2 | 0591-87540052 | |
269 | 对市场中介组织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市场中介组织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3 | 0591-87540053 | |
270 | 对市场中介组织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的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他人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组织、本人的名义执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4 | 0591-87540054 | |
271 | 对市场中介组织未悬挂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
《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201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悬挂市场中介组织资质(资格)证件和营业执照,未公布监督投诉机关和监督投诉电话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5 | 0591-87540055 | |
27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6 | 0591-87540056 | |
273 | 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烟草专卖法》 |
《烟草专卖法》(2015主席令第2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7 | 0591-87540057 | |
274 | 对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行社条例》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8 | 0591-87540058 | |
275 |
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行社条例》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59 | 0591-87540059 | |
276 | 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行社条例》 |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0 | 0591-87540060 | |
277 | 对被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1 | 0591-87540061 | |
278 |
对个体演员因违法在2年内再次被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2 | 0591-87540062 | |
279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被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而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3 | 0591-87540063 | |
280 | 对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4 | 0591-87540064 | |
281 | 未经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特有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民币管理条例》 |
《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5 | 0591-87540065 | |
282 |
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人民币管理条例》 |
《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6 | 0591-87540066 | |
283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银管理条例》 |
《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第八条 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7 | 0591-87540067 | |
284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银管理条例》 |
《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8 | 0591-87540068 | |
285 | 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银管理条例》 |
《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 金银质地纪念币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银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69 | 0591-87540069 | |
286 | 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银管理条例》 |
《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发布,根据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0 | 0591-87540070 | |
287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节约能源法》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1 | 0591-87540071 | |
288 |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节约能源法》 |
《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2 | 0591-87540072 | |
289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循环经济促进法》 |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3 | 0591-87540073 | |
290 | 对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循环经济促进法》 |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4 | 0591-87540074 | |
291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循环经济促进法》 |
《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原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5 | 0591-87540075 | |
292 |
对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节严重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6 | 0591-87540076 | |
293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动法》 |
《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7 | 0591-87540077 | |
294 | 对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第15号)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8 | 0591-87540078 | |
295 | 公务员离职后违反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务员法》 |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79 | 0591-87540079 | |
296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0 | 0591-87540080 | |
297 | 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1 | 0591-87540081 | |
298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2 | 0591-87540082 | ||
299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3 | 0591-87540083 | ||
300 | 对因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4 | 0591-87540084 | |
301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退耕还林条例》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5 | 0591-87540085 | |
302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退耕还林条例》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原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6 | 0591-87540086 | |
303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整顿无效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三十八条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7 | 0591-87540087 | |
304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8 | 0591-87540088 | |
305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枪支管理法》 |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89 | 0591-87540089 | |
306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根据不同情况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可以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停止出售; (三)没收或者销毁; (四)没收非法收入;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出版社登记; (八)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0 | 0591-87540090 | |
307 | 对违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原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1 | 0591-87540091 | |
308 |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超出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 第二十四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2 | 0591-87540092 | |
309 | 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际海运条例》 |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八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3 | 0591-87540093 | |
310 |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原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4 | 0591-87540094 | |
311 |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防法》 |
《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原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5 | 0591-87540095 | |
312 | 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旅游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旅游法》 |
《旅游法》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6 | 0591-87540096 | |
313 | 对市场业主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罚(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2010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第八条市场业主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市场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物价、计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维护市场环境卫生、日常交易秩序和安全; 第九条市场业主应当与具有相对固定场所的入场经营者依法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合同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 入场经营合同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必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一)入场经营者应当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并亮照(证)经营; (二)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召回)等质量安全制度; (三)入场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场业主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五)市场业主有权对违规经营者予以清退的情形。 市场业主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扩大市场业主权利、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市场业主责任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排除入场经营者或供货者主要权利、加重入场经营者或供货者责任的内容。 第十条市场业主应当指导、督促、配合入场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在入场经营者开业前查验其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必要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并建立入场经营者基本信息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市场业主应当指导、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下列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食品等商品的性质和类别,依照相关规定,查验供货者各类许可证、认证证书、授权证书,以及出库单、产地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等证明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等法定要求的票证,并留存相关复印件备查,按规定需要提供原件的,应索取原件备查。 (二)进销货台账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经营企业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载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商品条码等内容;批发企业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载售出商品的名称、规格、质量等级、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信息。 (三)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或者不安全的食品等商品,应当督促经营者采取中止进货、停止销售、召回、退货、销毁等措施,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三包”等承诺或保障。 商品展销会的开办者、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超市(商场)应当建立并严 格执行本条规定的食品等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市场业主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等商品质量检测制度,保障上市交易商品的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检验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食品等商品,市场业主应当查验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市场业主应当在市场内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设备和专兼职检测人员,并按政府有关规定对农副产品等商品进行检测,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等商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三条市场业主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牌)或者电子信息屏,公布市场管理制度、投诉电话,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消费警示和提示、入场经营者的奖惩等信息。市场业主应当建立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工商部门指导下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点、设置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把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第十六条市场业主之间不得以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联合实施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业主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低于市场价格收取摊位费、租赁费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 第十七条市场业主应当督促入场经营者亮照(证)守法经营,确保经营的商品标识完整清晰,招聘的从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清退违规入场经营者。 第十八条市场业主应当加强对市场内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明令禁止上市销售的商品和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所在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市场业主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市场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拒不改正、继续从事该违法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其中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由商贸部门和物价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农业行政部门行使;违反第十五条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违反第十二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行使;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7 | 0591-87540097 | |
314 | 对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生产车辆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8 | 0591-87540098 | |
315 | 对销售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封存或者暂扣车辆,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099 | 0591-87540099 | |
316 |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0 | 0591-87540100 | |
317 | 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单位,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1 | 0591-87540101 | |
318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 第九条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2 | 0591-87540102 | |
319 | 对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物种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自然淘汰的,其药用部分由各级药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但不得出口。 第十四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品种,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公开 | 场规范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3 | 0591-87540103 | |
320 | 对违法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4 | 0591-87540104 | |
321 | 对超过规定的期限,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超过规定的期限,生产、销售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5 | 0591-87540105 | |
322 | 对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含磷洗涤用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五十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6 | 0591-87540106 | |
323 | 对企业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 |
《信封生产监制管理办法》(邮部联〔1993〕719号)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或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7 | 0591-87540107 | |
324 | 对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有关制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8 | 0591-87540108 | |
325 |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含11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二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09 | 0591-87540109 | |
326 |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0 | 0591-87540110 | |
327 |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1 | 0591-87540111 | |
328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2 | 0591-87540112 | |
329 | 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3 | 0591-87540113 | |
330 | 对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4 | 0591-87540114 | |
331 | 对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条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5 | 0591-87540115 | |
3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6 | 0591-87540116 | |
333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7 | 0591-87540117 | |
334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8 | 0591-87540118 | |
33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购销记录,违规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销售中药才不标明产地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八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19 | 0591-87540119 | |
336 |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第八十五条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0 | 0591-87540120 | |
337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1 | 0591-87540121 | |
338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2 | 0591-87540122 | |
339 | 对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四条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3 | 0591-87540123 | |
340 | 对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4 | 0591-87540124 | |
341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 第六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由卫生主管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反规定储存、运输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5 | 0591-87540125 | |
342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按计划种植,未依法报告,未按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6 | 0591-87540126 | |
343 | 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计划安排生产、未按规定报告、未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按规定储存、销售、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7 | 0591-87540127 | |
344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八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8 | 0591-87540128 | |
345 | 对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购进、销售、储存、销毁、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建立、保存专用账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的处罚(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九条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29 | 0591-87540129 | |
346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七十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0 | 0591-87540130 | |
347 | 对药品生产企业、非药品生产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等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1 | 0591-87540131 | |
348 |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2 | 0591-87540132 | |
349 | 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七十六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3 | 0591-87540133 | |
350 | 对药品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七十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4 | 0591-87540134 | |
351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七十九条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5 | 0591-87540135 | |
352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6 | 0591-87540136 | |
353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八十一条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7 | 0591-87540137 | |
354 |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需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8 | 0591-87540138 | |
355 | 对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兴奋剂条例》 |
《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39 | 0591-87540139 | |
356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0 | 0591-87540140 | |
357 | 对违反规定使用、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9号) 第十四条第三款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1 | 0591-87540141 | |
358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年第9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追溯有关规定,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并做好销售记录。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2003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2 | 0591-87540142 | |
359 | 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或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四条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3 | 0591-87540143 | |
360 |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五条 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4 | 0591-87540144 | |
361 | 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第六十六条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包材检验机构资格。因虚假检验报告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作出该报告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5 | 0591-87540145 | |
362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含8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6 | 0591-87540146 | |
363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等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7 | 0591-87540147 | |
364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8 | 0591-87540148 | |
365 |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49 | 0591-87540149 | |
366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0 | 0591-87540150 | |
367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1 | 0591-87540151 | |
368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2 | 0591-87540152 | |
369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3 | 0591-87540153 | |
370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4 | 0591-87540154 | |
371 | 对生产经营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质量管理和商标品牌科、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5 | 0591-87540155 | |
372 | 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6 | 0591-87540156 | |
373 | 对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未建立产品进货台账,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7 | 0591-87540157 | |
374 |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按规定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8 | 0591-87540158 | |
375 | 对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59 | 0591-87540159 | |
376 | 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0 | 0591-87540160 | |
377 | 对生产企业、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履行召回、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1 | 0591-87540161 | |
378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2 | 0591-87540162 | |
379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3 | 0591-87540163 | |
380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4 | 0591-87540164 | |
381 | 对药品生产企业未建立召回相关制度,拒绝协助调查,未按规定报告、备案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5 | 0591-87540165 | |
382 |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6 | 0591-87540166 | |
383 | 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但是,采购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销售药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使用单位销售药品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7 | 0591-87540167 | |
384 | 对药品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相关资料;无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药品使用单位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储存、运输药品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储存、运输医疗器械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8 | 0591-87540168 | |
385 | 对药品使用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七条 药品使用单位向患者提供药品应当凭医师的处方,不得以开放式柜台自选、试用、义诊、义卖、咨询等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使用单位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69 | 0591-87540169 | |
386 | 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条件,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使用医疗器械从事诊疗等行为: (一)健全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制度; (二)符合医疗器械性能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三)与所使用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或者药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使用医疗器械从事诊疗等行为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人员未进行年度健康检查、安排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无菌医疗器械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工作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0 | 0591-87540170 | |
387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第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应当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对首次向其供货的单位,还应当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生产、经营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只需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三)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四)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采购验收记录应当经验收人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开具标明购货单位名称、医疗器械名称、产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加盖印章。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必须有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以下使用记录: (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病历号、手术时间、手术医师; (二)产品名称、注册证号、产品编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三)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企业许可证号; (四)供货单位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未索取、留存销售凭证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未开具销售凭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没有真实完整的采购验收、销售记录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并永久保存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1 | 0591-87540171 | |
388 | 对药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五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二)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三)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五)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六)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2 | 0591-87540172 | |
389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卫生部令第81号) 第五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3 | 0591-87540173 | |
390 |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等违法行为符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72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生产的;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 (四)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4 | 0591-87540174 | |
391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含8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5 | 0591-87540175 | |
392 | 对骗取医疗器械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6 | 0591-87540176 | |
393 | 对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7 | 0591-87540177 | |
394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8 | 0591-87540178 | |
395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79 | 0591-87540179 | |
396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三)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六)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 (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八)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0 | 0591-87540180 | |
397 |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监床试验;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5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该机构10年内不得开展相关专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1 | 0591-87540181 | |
398 |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七十条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撤销检验资质,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2 | 0591-87540182 | |
399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3 | 0591-87540183 | |
400 |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2017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4 | 0591-87540184 | |
401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5 | 0591-87540185 | |
402 |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 (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 (五)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 (六)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6 | 0591-87540186 | |
403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的;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7 | 0591-87540187 | |
404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 (三)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8 | 0591-87540188 | |
405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7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89 | 0591-87540189 | |
406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已取得临床试验批准文件的,予以注销。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0 | 0591-87540190 | |
407 |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第八十三条 申请人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试验。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1 | 0591-87540191 | |
408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含8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 (三)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 (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 (八)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2 | 0591-87540192 | |
409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十七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3 | 0591-87540193 | |
410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4 | 0591-87540194 | |
411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5 | 0591-87540195 | |
412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6 | 0591-87540196 | |
413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7 | 0591-87540197 | |
414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8 | 0591-87540198 | |
415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199 | 0591-87540199 | |
416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0 | 0591-87540200 | |
417 |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卫生部令第3号) 第六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处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1 | 0591-87540201 | |
418 | 对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卫监督发[2005]190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消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2 | 0591-87540202 | |
419 |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3 | 0591-87540203 | |
420 | 对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4 | 0591-87540204 | |
421 | 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含1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5 | 0591-87540205 | |
422 | 对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6 | 0591-87540206 | |
423 | 对从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含1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7 | 0591-87540207 | |
424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8 | 0591-87540208 | |
425 | 对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09 | 0591-87540209 | |
42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0 | 0591-87540210 | |
427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1 | 0591-87540211 | |
428 |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2 | 0591-87540212 | |
42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3 | 0591-87540213 | |
43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4 | 0591-87540214 | |
431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5 | 0591-87540215 | |
432 | 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6 | 0591-87540216 | |
433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乳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7 | 0591-87540217 | |
434 | 对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8 | 0591-87540218 | |
43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19 | 0591-87540219 | |
43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0 | 0591-87540220 | |
43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八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1 | 0591-87540221 | |
438 | 对食品经营者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2 | 0591-87540222 | |
43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二)二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3 | 0591-87540223 | |
440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4 | 0591-87540224 | |
44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5 | 0591-87540225 | |
44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6 | 0591-87540226 | |
443 |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7 | 0591-87540227 | |
444 |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行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8 | 0591-87540228 | |
445 | 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29 | 0591-87540229 | |
446 | 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0 | 0591-87540230 | |
447 |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法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含11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四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 (三)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四)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 (五)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六)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 (七)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 (八)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九)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十)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 (十一)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1 | 0591-87540231 | |
448 | 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十八条 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2 | 0591-87540232 | |
449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第四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3 | 0591-87540233 | |
450 | 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第十二项规定,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4 | 0591-87540234 | |
451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二十八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5 | 0591-87540235 | |
452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二条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第三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6 | 0591-87540236 | |
453 | 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7 | 0591-87540237 | |
454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8 | 0591-87540238 | |
455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39 | 0591-87540239 | |
456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0 | 0591-87540240 | |
457 | 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1 | 0591-87540241 | ||
458 | 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2 | 0591-87540242 | |
459 |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3 | 0591-87540243 | |
460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4 | 0591-87540244 | |
46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八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5 | 0591-87540245 | |
46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6 | 0591-87540246 | |
46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7 | 0591-87540247 | |
46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8 | 0591-87540248 | |
46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49 | 0591-87540249 | |
46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0 | 0591-87540250 | |
46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符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七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1 | 0591-87540251 | |
468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2 | 0591-87540252 | |
469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或者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第十九条 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3万元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3 | 0591-87540253 | |
47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4 | 0591-87540254 | |
47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采购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5 | 0591-87540255 | |
47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置等信息公示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或者保管制度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 (四)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出厂产品留样制度的;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的; (六)委托生产食品的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受托方未查验委托方相关证件的;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6 | 0591-87540256 | |
47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处理过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者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3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超过保质期、回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理的; (三)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食品的。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7 | 0591-87540257 | |
474 | 对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交易会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8 | 0591-87540258 | |
475 | 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保障配送食品安全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外配送食品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箱(包),并定期清洁、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的,应当使用专用、封闭的车辆;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的,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对外配送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59 | 0591-87540259 | |
47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符合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以有毒有害动植物或者微生物为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食用动物及其制品; (四)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0 | 0591-87540260 | |
477 | 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符合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从事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查验相关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从事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进出库记录制度的; (二)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1 | 0591-87540261 | |
478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2 | 0591-87540262 | |
47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3 | 0591-87540263 | |
480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4 | 0591-87540264 | |
481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5 | 0591-87540265 | |
482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6 | 0591-87540266 | |
483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7 | 0591-87540267 | |
484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8 | 0591-87540268 | |
485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或者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不实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69 | 0591-87540269 | |
486 |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0 | 0591-87540270 | |
48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1 | 0591-87540271 | |
488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2 | 0591-87540272 | |
489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3 | 0591-87540273 | |
490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4 | 0591-87540274 | |
491 |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5 | 0591-87540275 | |
492 |
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6 | 0591-87540276 | |
493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主席令第48号修正) 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7 | 0591-87540277 | |
494 | 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9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一条 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8 | 0591-87540278 | |
495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等的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主席令第47号)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79 | 0591-87540279 | |
496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0 | 0591-87540280 | |
497 |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1 | 0591-87540281 | |
49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2 | 0591-87540282 | |
49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3 | 0591-87540283 | |
500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4 | 0591-87540284 | |
50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5 | 0591-87540285 | |
502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6 | 0591-87540286 | |
503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7 | 0591-87540287 | |
504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8 | 0591-87540288 | |
505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89 | 0591-87540289 | |
50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0 | 0591-87540290 | |
507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1 | 0591-87540291 | |
508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十七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2 | 0591-87540292 | |
509 |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未在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3 | 0591-87540293 | |
510 | 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4 | 0591-87540294 | |
511 | 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5 | 0591-87540295 | |
512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6 | 0591-87540296 | |
513 |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7 | 0591-87540297 | |
514 | 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8 | 0591-87540298 | |
515 | 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总局令第156号)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299 | 0591-87540299 | |
516 |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0 | 0591-87540300 | |
517 |
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六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 (三)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1 | 0591-87540301 | |
518 | 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一条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儿童玩具。 第三十七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2 | 0591-87540302 | |
519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一条 确认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并及时实施主动召回。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3 | 0591-87540303 | |
520 |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未按照规定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等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召回儿童玩具的,应当及时将主动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生产者提交的主动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五)召回的实施组织、联系方法、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具体措施,包括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 (七)召回的预期效果; (八)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退换后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其他有关内容。 生产者在召回过程中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召回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4 | 0591-87540304 | |
521 |
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 第三十二条 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5 | 0591-87540305 | |
522 | 生产者未照召回报告或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及时实施召回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 第三十一条 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 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6 | 0591-87540306 | |
523 | 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平竞争消保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7 | 0591-87540307 | |
524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8 | 0591-87540308 | |
525 |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09 | 0591-87540309 | |
526 |
检验机构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平竞争消保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0 | 0591-87540310 | |
527 |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关于抽样规定等的处罚 (含1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1 | 0591-87540311 | |
528 | 检验机构监督抽查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2 | 0591-87540312 | |
529 |
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有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等六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3 | 0591-87540313 | |
530 |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4 | 0591-87540314 | |
531 |
家用汽车产品未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5 | 0591-87540315 | |
532 |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的处罚 (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6 | 0591-87540316 | |
533 |
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第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7 | 0591-87540317 | |
534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8 | 0591-87540318 | |
535 |
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19 | 0591-87540319 | |
536 | 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五十九条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0 | 0591-87540320 | |
537 |
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1 | 0591-87540321 | |
538 |
对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2 | 0591-87540322 | |
539 | 对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二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3 | 0591-87540323 | |
540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4 | 0591-87540324 | |
541 | 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四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5 | 0591-87540325 | |
542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6 | 0591-87540326 | |
543 | 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7 | 0591-87540327 | |
544 |
对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8 | 0591-87540328 | |
545 |
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法》 |
2.《产品质量法》(2009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29 | 0591-87540329 | |
546 | 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0 | 0591-87540330 | |
547 | 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1 | 0591-87540331 | |
548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2 | 0591-87540332 | |
549 |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3 | 0591-87540333 | |
550 | 对认证机构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2号修订)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4 | 0591-87540334 | |
551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或者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总局令第117号)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5 | 0591-87540335 | |
552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等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总局令第117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6 | 0591-87540336 | |
553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总局令第117号) 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7 | 0591-87540337 | |
554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农业部、国质检总局令第12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8 | 0591-87540338 | |
555 | 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39 | 0591-87540339 | |
556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0 | 0591-87540340 | |
557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1 | 0591-87540341 | |
558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2 | 0591-87540342 | |
559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3 | 0591-87540343 | |
560 | 对认证机构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4 | 0591-87540344 | |
561 |
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等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五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三)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5 | 0591-87540345 | |
562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6 | 0591-87540346 | |
563 | 对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标准生产、销售或产品标准的主要性能指标或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而未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明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7 | 0591-87540347 | |
564 | 对将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
《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00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标准要求和质量指标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经营性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8 | 0591-87540348 | |
565 |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国家质检总局令76号)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49 | 0591-87540349 | |
566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国家质检总局令76号)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0 | 0591-87540350 | |
567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国家质检总局令76号)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1 | 0591-87540351 | |
568 | 对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 (二)食品添加剂; (三)儿童玩具; (四)肥料、农药; (五)化妆品; (六)电线、电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2 | 0591-87540352 | |
569 |
对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伪造、变造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三)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四)使用已失效或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3 | 0591-87540353 | |
570 | 对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经销企业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使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替换、覆盖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4 | 0591-87540354 | |
571 |
对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系统成员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存档保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店内条码的。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5 | 0591-87540355 | |
572 | 对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效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效标识备案的,使用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的(包括不符合网络交易产品能效标识展示要求的),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6 | 0591-87540356 | |
573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7 | 0591-87540357 | |
574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12.27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8 | 0591-87540358 | |
575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12.27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59 | 0591-87540359 | |
576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0 | 0591-87540360 | |||
577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12.27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1 | 0591-87540361 | |
578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2 | 0591-87540362 | |
579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3 | 0591-87540363 | |
580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4 | 0591-87540364 | |
581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5 | 0591-87540365 | |
582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6 | 0591-87540366 | |
583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7 | 0591-87540367 | |
584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8 | 0591-87540368 | |
585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五十一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69 | 0591-87540369 | |
586 |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六条第(二)项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0 | 0591-87540370 | |
587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1 | 0591-87540371 | |
588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九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2 | 0591-87540372 | |
589 |
被授权单位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条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三)未经授权机关批准,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3 | 0591-87540373 | |
590 | 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一条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4 | 0591-87540374 | |
591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二条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5 | 0591-87540375 | |
592 |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三条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封存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进口额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6 | 0591-87540376 | |
593 |
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含7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制造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四)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其制造、修理条件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要求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六)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或者重修、重检,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7 | 0591-87540377 | |
594 |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8 | 0591-87540378 | |
595 | 对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六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在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的,责令其停止销售;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没收该种标准物质和全部违法所得。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79 | 0591-87540379 | |
59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七条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及组装的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0 | 0591-87540380 | |
597 |
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八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检查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三)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1 | 0591-87540381 | |
598 | 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15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十九条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2 | 0591-87540382 | |
599 |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3 | 0591-87540383 | |
600 |
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或者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698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4 | 0591-87540384 | |
601 | 对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国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5 | 0591-87540385 | |
602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国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6 | 0591-87540386 | |
603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国家质监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7 | 0591-87540387 | |
604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国家质监局令第3号) 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8 | 0591-87540388 | |
605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国家质监局令第3号) 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89 | 0591-87540389 | |
606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国家质监局令第3号) 第七条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0 | 0591-87540390 | |
607 |
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五条[第(四)至(六)项]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十一条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1 | 0591-87540391 | |
608 |
经营者未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2 | 0591-87540392 | |
609 |
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等的处罚 (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03.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正) 第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第九条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3 | 0591-87540393 | |
610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正) 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4 | 0591-87540394 | |
611 |
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5 | 0591-87540395 | |
612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五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二)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6 | 0591-87540396 | |
613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6号修订) 第六条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 (二)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还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四)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7 | 0591-87540397 | |
614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或未标准净含量的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8 | 0591-87540398 | |
615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没有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 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399 | 0591-87540399 | |
616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0 | 0591-87540400 | |
617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1 | 0591-87540401 | |
618 |
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修订)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2 | 0591-87540402 | |
619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3 | 0591-87540403 | |
620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4 | 0591-87540404 | |
621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5 | 0591-87540405 | |
622 |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6 | 0591-87540406 | |
623 |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而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7 | 0591-87540407 | |
624 |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8 | 0591-87540408 | |
625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09 | 0591-87540409 | |
626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0 | 0591-87540410 | |
627 |
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等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1 | 0591-87540411 | |
628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等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2 | 0591-87540412 | |
629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等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3 | 0591-87540413 | |
63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等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4 | 0591-87540414 | |
631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等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5 | 0591-87540415 | |
632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等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6 | 0591-87540416 | |
633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等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7 | 0591-87540417 | |
634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等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8 | 0591-87540418 | |
63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19 | 0591-87540419 | |
636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0 | 0591-87540420 | |
637 | 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1 | 0591-87540421 | |
638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2 | 0591-87540422 | |
639 |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3 | 0591-87540423 | |
640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等的处罚 (含9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4 | 0591-87540424 | |
641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主席令第4号)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5 | 0591-87540425 | |
642 |
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6 | 0591-87540426 | |
643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第二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7 | 0591-87540427 | |
644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8 | 0591-87540428 | |
645 | 对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第九十六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29 | 0591-87540429 | |
646 |
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的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国家质验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0 | 0591-87540430 | |
647 | 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国家质验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1 | 0591-87540431 | |
648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及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国家质验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2 | 0591-87540432 | |
649 |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 (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3 | 0591-87540433 | |
650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4 | 0591-87540434 | |
651 | 对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5 | 0591-87540435 | |
652 | 对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四条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6 | 0591-87540436 | |
653 |
对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7 | 0591-87540437 | |
654 | 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8 | 0591-87540438 | |
655 | 对旧起重机械没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使用单位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旧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第三十七条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39 | 0591-87540439 | |
656 |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0 | 0591-87540440 | |
657 | 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1 | 0591-87540441 | |
658 |
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十八条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2 | 0591-87540442 | |
659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3 | 0591-87540443 | |
660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等的处罚 (含6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4 | 0591-87540444 | |
661 | 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2013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4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5 | 0591-87540445 | |
662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第四十六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6 | 0591-87540446 | |
663 | 对电梯销售者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第一款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第四十二条电梯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7 | 0591-87540447 | |
664 |
对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等的处罚 (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第三款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四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8 | 0591-87540448 | |
665 |
对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行为的等的处罚 (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二)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 (三)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 (四)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49 | 0591-87540449 | |
666 |
对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等的处罚 (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四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0 | 0591-87540450 | |
667 |
对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第四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 (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1 | 0591-87540451 | |
668 |
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等的处罚 (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第三十二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四十七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2 | 0591-87540452 | |
669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生产食盐、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3 | 0591-87540453 | |
670 | 对未按规定保存记录或者违规销售食盐的处罚(含4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4 | 0591-87540454 | |
671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违法购进食盐的处罚(含2个子项)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5 | 0591-87540455 | ||
672 | 对外包装未按规定作出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6 | 0591-87540456 | |
673 | 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并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7 | 0591-87540457 | |
674 | 对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八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经质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8 | 0591-87540458 | |
675 | 对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59 | 0591-87540459 | |
676 | 对违反规定从事网络第三类、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0 | 0591-87540460 | |
677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8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1 | 0591-87540461 | |
678 |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凭证,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8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第十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第十九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2 | 0591-87540462 | |
679 | 对未按规定变更,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服,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8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三)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要求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 第八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3 | 0591-87540463 | |
680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或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8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和服务器所在地等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销售的医疗器械进行抽样检验; (三)询问有关人员,调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相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企业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调取网络销售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 (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4 | 0591-87540464 | |
681 | 对超范围经营或者违反规定销售医疗器械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8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 (二)医疗器械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范围。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 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当销售给消费者。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医疗器械,应当是可以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其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相关规定,标注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5 | 0591-87540465 | |
682 |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6 | 0591-87540466 | |
683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7 | 0591-87540467 | |
68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8 | 0591-87540468 | |
685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69 | 0591-87540469 | |
686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0 | 0591-87540470 | |
687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或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或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1 | 0591-87540471 | |
688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含3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第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2 | 0591-87540472 | |
689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3 | 0591-87540473 | |
690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4 | 0591-87540474 | |
691 |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5 | 0591-87540475 | |
692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6 | 0591-87540476 | |
693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药监部门并停止服务的处罚(含2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7 | 0591-87540477 | |
694 |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8 | 0591-87540478 | |
695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使用腐败异常等原料、未定期维护食品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79 | 0591-87540479 | |
696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国家食药总局令第36号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0 | 0591-87540480 | |
697 |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安全监管科、企业和网络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1 | 0591-87540481 | |
698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2 | 0591-87540482 | |
699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3 | 0591-87540483 | |
70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六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4 | 0591-87540484 | |
701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5 | 0591-87540485 | |
702 | 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场所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1992年发布,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场所。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擅自转移被封存、扣押物品或私自拆除被封存、扣押物品封条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其物品价款一至三倍的罚款。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6 | 0591-87540486 | |
703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7 | 0591-87540487 | |
704 | 对涉嫌传销行为查处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传销条例》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8 | 0591-87540488 | |
705 | 对经营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行为的查处时采取查封措施的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89 | 0591-87540489 | |
706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的扣留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行政审批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0 | 0591-87540490 | |
707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1 | 0591-87540491 | |
708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2 | 0591-87540492 | |
709 |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时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措施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第(七)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第(四)项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3 | 0591-87540493 | |
71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4 | 0591-87540494 | |
711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 |
《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5 | 0591-87540495 | |
712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国务院令680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6 | 0591-87540496 | |
713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7 | 0591-87540497 | |
714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及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国务院令668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8 | 0591-87540498 | |
715 |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499 | 0591-87540499 | |
716 | 对涉嫌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违法行为有关的住址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0 | 0591-87540500 | |
717 |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1 | 0591-87540501 | |
718 |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军服管理条例》 |
《军服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2 | 0591-87540502 | |
719 | 查封、取缔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市场规范管理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3 | 0591-87540503 | |
720 | 扣押涉嫌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涉嫌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公开 | 行政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4 | 0591-87540504 | |
721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食品综合协调科、市场规范管理科、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广告监管处、质量技术监管科、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 质量技术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质量技术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5 | 0591-87540505 | |
722 | 对个人和组织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及时核实、处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食品综合协调科、市场规范管理科、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广告监管处、质量技术监管科、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 质量技术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质量技术监管科、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6 | 0591-87540506 | |
723 | 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68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7 | 0591-87540507 | |
724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公示虚假信息进行核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8 | 0591-87540508 | |
725 | 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09 | 0591-87540509 | |
726 |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0 | 0591-87540510 | |
727 | 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2017年第77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1 | 0591-87540511 | |
728 | 走私贩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2015年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查处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的违法行为。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2 | 0591-87540512 | |
729 |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3 | 0591-87540513 | |
730 | 传销活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禁止传销条例》 |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4 | 0591-87540514 | |
731 |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公开 | 企业和网络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5 | 0591-87540515 | |
732 | 合同违法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6 | 0591-87540516 | |
733 | 对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 |
《广告法》(2015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公开 | 广告监督管理处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7 | 0591-87540517 | |
734 | 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91号修订,2017年11月1日生效)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8 | 0591-87540518 | |
735 | 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
公开 | 市场规范管理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19 | 0591-87540519 | |
736 |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0 | 0591-87540520 | |
737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
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76号2005年10月14日施行 )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1 | 0591-87540521 | ||
738 | 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78号令 ) 第二十二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0〕118号)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护工作组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申请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 (三)负责组织草拟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和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四)组织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保护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的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细则; (二)负责对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进行初审,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和使用; (三)负责对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监督指导各相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收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2 | 0591-87540522 | |
739 | 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 |
1.《商标法》 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3 | 0591-87540523 | ||
740 | 福建名牌产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闽政〔2018〕6号) 第七条各市、县(区)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宣传工作。 |
公开 | 质量与商标品牌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4 | 0591-87540524 | ||
741 | 商品和服务抽查检验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5 | 0591-87540525 | |
742 |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5年6月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人或者单位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6 | 0591-87540526 | |
743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40号令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
公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7 | 0591-87540527 | |
744 | 认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8 | 0591-87540528 | |
745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29 | 0591-87540529 | |
746 | 计量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主席令第86号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0 | 0591-87540530 | |
747 | 节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1 | 0591-87540531 | |
748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5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
公开 | 质量技术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2 | 0591-87540532 | |
749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公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3 | 0591-87540533 | |
750 | 对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4 | 0591-87540534 | |
751 |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5 | 0591-87540535 | |
752 | 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指导落实问题产品后处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1.《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6 | 0591-87540536 | |
753 | 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国家标准及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7 | 0591-87540537 | |
754 | 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 |
1.《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8 | 0591-87540538 | |
755 | 监督实施化妆品国家标准及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39 | 0591-87540539 | |
756 |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 |
1. 《药品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0 | 0591-87540540 | |
757 |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 (二十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流通环节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1 | 0591-87540541 | |
758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 (二十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药品流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工作;负责流通环节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安全抽查及后处理;组织实施药品流通环节不良反应监测。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2 | 0591-87540542 | |
759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680号令 2014年6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3 | 0591-87540543 | |
760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0号令 2014年6月1日施行) 第五十五条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4 | 0591-87540544 | |
761 |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0号令 2014年6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5 | 0591-87540545 | |
762 |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0号令 2014年6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其向社会公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行为,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有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6 | 0591-87540546 | |
763 |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监督实施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体系;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1.《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企业实施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公开 | 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7 | 0591-87540547 | |
764 | 承担食盐生产经营环节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专营办法》 |
《食盐专营办法》(2017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开 | 食品安全监管科(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科) | 责任(科)室及市场所负责人 | 无 | 无 |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市局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0591-87540548 | 0591-87540548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