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发改综﹝2023﹞104号
福州晋安区红光苑小学:
鉴于《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晋安区红光苑小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榕晋发改综﹝2020﹞143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的规定,我局对红光苑小学执行定价决定情况进行了评估,经研究,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红光苑小学自2023年秋季起继续执行3400元/生学期的原学费收费标准。
二、红光苑小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其他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四、本函自2023年秋季招生起执行,有效期3年。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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