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人社行决字〔2024〕第003号
张升钰,身份证号码:350481199805******。你于2023年1月向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核定领取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实际领取2023年4月-2023年6月(3个月),合计金额为2226元。经调查核实,你于2023年3月在福建力鹰优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重新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规定,你2023年3月重新就业,需退回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月期间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226元。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第四十六条:“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226元退回到指定账户(退款户名:晋安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退款账号:13135101040000097;开户行:农行福州市晋安支行;转账附言:你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四位)。
如你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书有异议,可依法自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自本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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