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政行复〔2023〕28号
申请人:汤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汤某、陈某、张某请求撤销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安置方案关于安置房地点、房型的相关文件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如下: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某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及补偿方案中,并没有告知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请求公开安置方案关于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非当地项目征收补偿主体,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且负责保存,建议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内容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一是被申请人系属地政府,参与当地房屋、土地征收过程,理应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二是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信息非其制作及负责公开。因此,被申请人的指向是错误的。三是按照已经审批的区、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置地点应当是各自的行政村新农村建设点,但事实上已经被变更。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信息必须予以公开,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所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某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及补偿方案中关于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非某项目征迁补偿主体,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且负责保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并非该补偿方案的制定单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定,故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如下: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某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及补偿方案中,并没有告知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请求公开安置方案关于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非某项目征迁补偿主体,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非其制作及保存。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制定,故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邮寄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某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3.《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4.邮寄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内容:在《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某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的告知书》及补偿方案中关于安置房地点、安置房型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非某项目的征收补偿单位,并未制作及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3月2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于2023年3月3日邮寄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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