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政行复〔2020〕36号
申请人:汤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方进,职务:局长。
申请人汤某请求撤销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告知书并同意申请人进行现场查阅。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福州市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从2012年闽政文〔2012〕xx号文件审批开始至2020年每年的图件。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1、已查询到相关信息,现向其公开的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2、上述图件仅在编制《福州市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时制作,未制作每年度图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阅,并未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图件。另外被申请人公开的图件没有公章,有些不清晰。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查询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福州市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并予以公开。对未查询到“2012年闽政文〔2012〕xx号文件审批开始至2020年每年的图件”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说明理由。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已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相关图件作为附件无需另外加盖公章。
2、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告知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程序合法。
3、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3日,申请人通过邮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及从2012年闽政文〔2012〕xx号文件审批开始至2020年每年的图件信息。2020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2020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向申请人公开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同时告知申请人其未制作每年度图件。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故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支持所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邮寄面单;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4、查询截图。
本机关认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并于2020年11月2日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等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询,已按照要求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晋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应的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整治规划图、建设用地管制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书面公开给申请人,同时被申请人对未查询到的“2012年闽政文〔2012〕xx号文件审批开始至2020年每年的图件”信息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故被申请人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榕晋自然告〔2020〕xx号)。
2、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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