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4-15 09:42
榕晋政行复〔2020〕15号
申请人:雷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康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复议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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