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政行复〔2020〕12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香槟北路火车北站改扩建工程D地块安置房配建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林宏新,职务:街道主任。
申请人谢某请求撤销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福州市晋安区洋下新村居民,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洋下新村xx座xx单元。2018年12月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2020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茶园街道办事处是否经过晋安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强制拆除xx单元?2、“强拆授权书”内容及公文号。3、茶园街道办事处强拆的法定职责是什么?2020年4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1、经审查,申请人的第1条与第3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请通过其他途径咨询。如需申请政府文件,请说明所需文件的名称或文号后再行申请。2、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条,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也未获取“强拆授权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1、2020年3月1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行初xx号房屋拆迁管理案件的《答辩状》所述:“答辩人经区政府授权于2018年12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保护性拆除。”申请人基于上述答辩状申请公开“晋安区政府强拆授权书”的信息并且再次确认被申请人是否经过晋安区政府授权进行强制拆除104单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强拆的法定职责是合理合法并非咨询,被申请人的职能应当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是否经过晋安区政府授权,才进行强制拆除xx单元?2、“强拆授权书”内容以及公文号。3、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强拆法定职责是什么。
被申请人受理并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发现申请人的第1条与第3条申请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第2项信息“晋安区政府强拆授权书”,经检索,未找到该信息。故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并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受理申请人当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并于2020年4月17日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按法定形式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茶园街道办事处是否经过晋安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强制拆除xx单元?2、“强拆授权书”内容及公文号。3、茶园街道办事处强拆的法定职责是什么?2020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告知申请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经审查,申请人的第1条与第3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请通过其他途径咨询。如需申请政府文件,请说明所需文件的名称或文号后再行申请。2、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第2条,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也未获取“强拆授权书”,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支持所请。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作出(2019)闽01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确认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2月7日对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洋下新村xx单元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申请材料;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3、检索截图;4、邮寄面单;5、福州市台江区法院(2019)闽0103行初xx号行政判决。
本机关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申请人于2020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并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
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茶园街道办事处是否经过晋安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强制拆除xx单元?以及茶园街道办事处强拆的法定职责是什么?”的信息明显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强拆授权书的内容及公文号”,被申请人经过检索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故被申请人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维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榕晋茶公开〔2020〕xx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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