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时间:2022-04-15 09:37
榕晋政行复〔2019〕44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华林路304号。
法定代表人:赵康生,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某认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于2019年12月25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自行处分复议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2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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