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晋政行复〔2019〕18号
申请人:邱某等人。
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岳后227号。
法定代表人:方进,职务:局长。
申请人邱某等人认为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请求处理未审批镇总规等行为的申请书》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19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递交《请求处理未审批镇总规等行为的申请书》等材料,请求:1、依法处理宦溪镇(2003-2020年)、(2006-2020年)、(2016年-2035年)三轮镇总规至今未审批的行为;2、依法处理福州市桂湖森林温泉小镇项目不在宦溪镇(2003-2020年)、(2006-2020年)两轮镇总规当中,但该项目从2010年开始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规划、征地等程序的行为;3、依法处理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未审批,福州市桂湖森林温泉小镇项目在2010年就开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作、审批非被申请人的职能。建议申请人直接向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了解反映相关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8日作出相关答复。
被申请人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和原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办理了桂湖片区相关项目的用地报批手续,上报项目均获得省政府批复,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依规。
针对桂湖问题,近年来申请人不断的向被申请人提出大量、随意、含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三级信访答复、复查、复核后仍继续持续大量地重复、随意性的信访,甚至同样的内容既有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又通过信访途径提出信访诉求,并不断地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不论第三人是否作出信息公开答复或信访答复以及答复内容如何,申请人均申请复查、复核、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对其反映的问题已作出复核意见、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后申请人仍不间断地信访,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了解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加大行政机关工作量,浪费行政机关人力和精力。客观上已构成滥用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也不具备诉讼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构成滥用诉讼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榕晋国土资告(2018)XX号),告知申请人:其多次反映宦溪镇桂湖温泉城生态城不符合城规、镇总规、控规等方面的问题,湖山村、湖中村、垅头村的村集体土地被违规变成建设用地的信访事项(晋安信批办单〔2018〕XX号、榕国土资信〔2018〕XX号等),该信访事项涉及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均已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并已三级终结,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受理。2019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处理未审批镇总规等行为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材料。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复议申请,请求支持所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请求处理未审批镇总规等行为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2、邮寄凭证;3、《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告知单》(榕晋国土资告(2018)XX号)。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宦溪镇桂湖温泉城生态城不符合城规、镇总规、控规等方面的问题。并且被申请人对涉及其职权范围内,均已作出信访答复意见,并已三级终结,人民法院判决。然申请人又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反映宦溪镇桂湖温泉城生态城不符合镇总规属于重复申请,又以此提起行政复议,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的正当性,也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2、申请人请求处理未审批镇总规等行为。其实质基于上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关系。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属于履行内部监督职责,行政相对人请求上级机关履行查处下级机关违法行为的申请,属于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的法定职责。上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请求是否查处,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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