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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05-26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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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认真梳理完善档案资料,做好接受第三方评估的准备工作。 


 

                                                  福建省民政厅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标县(市、区)的通知》(闽民保〔2018〕34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对2017年底前,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每所30万元分档给予一次性奖补”政策规定,更好地支持各地实施敬老院建设改造和运营管理,制定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估对象
    截至2018年3月10日前,所有申报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标的县(市、区)。
    二、评估内容
    对申报单位是否达到以下奖补条件进行评估确认:
    1.2017年12月底全县(市、区)现有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达到50%及以上;
    2.2018年1月至评估之日,床位平均使用率仍保持在50%及以上。
    三、评估工作承接主体
    第三方评估机构。
    四、评估方法及标准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力量深入申报达标奖补的各县(市、区),采取抽样评估等方式,实地核查现有乡镇敬老院床位使用情况。
    (一)抽样范围
    在申报达标奖补县(市、区)提供的现有乡镇敬老院(应当与闽民保〔2017〕253号文件确认结果保持口径一致)中进行抽样。
    (二)抽样比例
    申报达标奖补的县(市、区)敬老院总数在10所以下的,抽查不少于2所(只有1所的抽查1所);敬老院总数在10所(含)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所。
    (三)抽样方式
    由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会同厅机关纪委、计财处随机抽取后交给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
    (四)调查方法
    评估机构确定抽样评估的乡镇敬老院后,对照各地报送的《 县(市、区)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申报表》,灵活采取相应方式,深入实地开展核查工作。一是查业主单位(敬老院或当地乡镇政府)与所有入住人员签订的入住协议(特困人员签集中供养协议),是否逐一签订规范,入院及出院手续是否完整。二是查财务凭证,收住社会对象的,查看是否确定收费标准,每个月收入情况;收住特困人员的,对照当地特困供养标准,查看每个月特困供养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记录。三是通过查看基本生活设施配备、查看食堂开办和伙食供应量、与入住人员交谈问询、走访周边村民等多种方式,侧面查证敬老院开办运营和人员入住情况。
    (五)数据应用
    1.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核查情况,准确计算每一所被抽样调查敬老院2018年1月至评估之日床位平均使用率。计算公式为:被抽样调查的某所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2018年1月至评估之日每月床位使用率之和÷月数,其中,每月床位使用率=当月每日入住人数之和÷当月天数×100%(以上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2.将被抽样调查的每所敬老院2018年1月至评估之日床位平均使用率与《申报表》填报的相应数据逐一比对,计算出2018年1月至评估之日平均偏差率。计算公式为:某所偏差率=某所床位平均使用率-《申报表》填报的相应数据;平均偏差率=被抽样调查的每所敬老院偏差率之和÷被抽样调查敬老院数量(以上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3.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抽样调查情况,对申报单位全县(市、区)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即:XX县(市、区)乡镇敬老院经评估确认的床位平均使用率=《申报表》填报的XX县(市、区)乡镇敬老院床位平均使用率+平均偏差率。该数据作为核拨奖补资金的最终依据。对评估确认床位平均使用率低于50%的县(市、区),不予认定达标。
    五、评估组织
    评估工作由省民政厅组织安排,第三方机构依据实施方案独立开展评估。
    六、具体安排
    (一)确定第三方评估评估机构。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争取6月9日前完成。
    (二)第三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科学设计调查内容,细化工作步骤,规范评估程序,研制便于操作的具体评估方案。争取6月13日前完成。
    (三)开展实地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工作量,组建评估小组,合理作出安排,对我省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外的8个设区市各申报单位开展实地评估,确保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争取6月22日前完成。
    (四)提交评估结果。在做好调查数据测算和比对分析的基础上,撰写全省第三方评估总报告和各申报单位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省民政厅及省财政厅。争取6月26日前完成。
    (五)组织评估结果验收。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听取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关评估工作汇报,就评估结果进行验收确认。争取6月28日前完成。
    七、相关要求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对参与调查人员加强培训,并强调调查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各评估小组要认真做好调查情况记录,全面统计相关数据,力求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符合基层实际情况。
    (三)在开展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如出现特殊个案问题,要及时与省民政厅、财政厅沟通。
    (四)在开展第三方评估期间,评估工作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全部自理,除工作要求外,各地原则上不得安排人员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