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当地户籍的下列城乡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和一般救助对象。
(一)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一般救助对象:
1、低收入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度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后,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成员);
3、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违反规定的申请不得进行救助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不能提供合规医疗票据或者原始诊断证明的;超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范围的医疗费用;隐瞒家庭财产、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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