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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意见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11-1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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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老龄委20141 

各县(市)区老龄委:

  根据《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中“2015年8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和《福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继续实施百岁老人长寿营养补贴政策,在马尾区率先实行高龄老人补贴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实施80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补贴”以及今年年初省老龄办主任会议提出的“今年内全省建立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的县(市)区比例要达到60%”的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这项民生事业惠及广大适龄老人,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补贴)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逐步改善高龄老人生活、健康条件,加快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进度 

  年内将在马尾区实行高龄补贴制度的基础上,率先在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明年内建立起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三、发放标准
  (一)对年满80-99周岁(含8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标准发放高龄补贴;
  (二)对年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发放百岁老人营养补贴;
  (三)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工作要求
  实行高龄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县(市)区老龄委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承办部门,落实相关资金,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补贴,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确保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