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2024.10)
时间:2024-10-28 08:45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日期 |
1 | 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闽榕晋新店罚[2024]5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之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福建省土地行政裁量基准》 的规定,本机关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壹仟贰佰元整(¥1,491,200)。 |
2024.10.28 |
来源:晋安区新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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