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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备注
1
福州市晋安区安鑫诊所
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且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榕晋卫医罚﹝2024﹞008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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