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2024年4月24日)
时间:2024-04-24 09:37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
备注 |
1 |
福州市晋安区上喜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榕晋卫公罚﹝2024﹞002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4年4月23日 |
|
2 |
福州市晋安区来特恩美容店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榕晋卫公罚﹝2024﹞003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4年4月24日 |
来源: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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