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2年7月25日)
时间:2022-07-25 15:45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1 | 福州明广鞋材有限公司 | 该公司注塑工艺未采取强制性通风排气措施,其中6台TPU射出机未接入通风管道,且未开启使用已配套的离心通风机排气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零八条的规定。 | 闽榕(晋)环限改〔2022〕17号 | 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 2022年7月25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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