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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2022年1月17日)
时间:2022-01-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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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州福之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闽榕(晋)环限改〔2022〕1号
责令15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南侧烤漆房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2年1月17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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