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2024年8月15日)
时间:2024-08-15 17:30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
备注 |
1 |
福州市东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该医疗机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未公布举报方式、投诉;未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未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 |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
榕晋卫控罚〔2024〕001号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2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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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市晋安区海狸家鼓新小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使用助理医师单独开展执业活动以及使用未注册护士开展护理活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榕晋卫医罚〔2024〕016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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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晋安区昌宏诊所有限公司 |
使用助理医师单独开展执业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榕晋卫医罚〔2024〕017号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年8月15日 |
来源: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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