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2024年8月15日)
时间:2024-08-15 17:30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备注

1

福州市东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该医疗机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未设置禁止吸烟标识,未公布举报方式、投诉;未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未配备控制吸烟劝导员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榕晋卫控罚〔2024〕001号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024年8月9日

 

2

福州市晋安区海狸家鼓新小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使用助理医师单独开展执业活动以及使用未注册护士开展护理活动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榕晋卫医罚〔2024〕016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年8月14日

 

3

福州市晋安区昌宏诊所有限公司

使用助理医师单独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榕晋卫医罚〔2024〕017号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2024年8月15日

 
来源: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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