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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备注
1
福州市晋安区新季美容店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榕晋卫公罚〔2024〕004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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