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案件(2024年7月22日)
时间:2024-07-22 17:27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备注

1

福州市晋安区新季美容店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榕晋卫公罚〔2024〕004号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24年7月22日

 
来源:晋安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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