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
备注 |
1 |
毛行强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榕晋卫医罚〔2024〕011号 |
1.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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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市晋安区郭跃进内科诊所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榕晋卫医罚〔2024〕012号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4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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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毛岩金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榕晋卫医罚〔2024〕013号 |
1.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整;3.没收药品;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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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州市晋安区三颗牙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榕晋卫医罚〔2024〕010号 |
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元整;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4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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