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
备注 |
1 |
福州市晋安区久植因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榕晋卫医罚﹝2023﹞013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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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州市晋安区恒邦诊所有限公司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榕晋卫医罚﹝2023﹞014号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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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肖书茂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榕晋卫医罚﹝2023﹞015号 |
1.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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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州市晋安区希龙中医内科诊所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榕晋卫医罚﹝2023﹞016号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玖元整;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合计人民币贰万零壹佰叁拾玖元整。 |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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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修谈 |
非医师行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榕晋卫医罚﹝2023﹞017号 |
1、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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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晋安区池世芳溪里村卫生所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医疗质量管理不健全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开展抗菌药物输注活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榕晋卫医罚﹝2023﹞018号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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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池世芳 |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开展执业活动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榕晋卫医罚﹝2023﹞019号 |
警告。 |
2023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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