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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备注
1
晋安美界医疗美容门诊部
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劝导、制止及向主管部门报告吸烟者的职责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榕晋卫控罚〔2023〕001号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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