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2024年10月8日)
时间:2024-10-08 15:19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

下达日期

1 福建高壹工机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闽榕晋生态罚罚决〔2024〕00005号

罚款人民币

2.5786万元

2024年10月8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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