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2024年3月20日)
时间:2024-03-20 10:58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1 | 福州象峰戴斯酒店有限公司 | 该单位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 闽榕(晋)环限改〔2024〕5号 | 责令你公司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噪声超标的污染源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 2024年3月20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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