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2024年2月1日)
时间:2024-02-01 10:57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依据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 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
1 | 福建仁锋种猪有限公司 | 该公司集污池周边残留有溢流的粪液,集污池下方溢流口及厂区外西南方向雨水沟内均有残留的粪液,养殖场粪液存在外溢迹象,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闽榕(晋)环限改〔2024〕4号 | 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2月10日前,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消除环境影响,针对粪液不正常溢流的风险,完善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粪液溢流到厂界外。 | 2024年2月1日 |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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