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2023年11月27日)
时间:2023-11-27 10:54

 

序号 当事人 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依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内容 责令改正下达日期
1 福州市晋安区江厦海酒楼 该单位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闽榕(晋)环限改〔2023〕14号 责令该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做到噪声达标排放,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023年11月27日
来源:晋安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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