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9-12-17 11:08

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榕委发﹝2018﹞23号)要求,规范我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榕发改﹝2018﹞220号)精神,现就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必须符合规定的执业范围,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国家机关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机构或指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三)政府有关部门建设的公共服务的各类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企业和社会开放,不得利用电子政务平台从事商业活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评估收费要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实施评估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指定经营服务性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实施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强迫企业和个人重复接受评估并收费。

  (五)检测、代理等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的规定,认真履行经营服务协议约定的事项,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不得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互相串通、搡纵市场价格;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七)凡未纳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行政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

  二、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相关收费标准。特别要加强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履行规定的程序,保证定价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对本部门、本行业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管,督促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及时调整公示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等目录清单。确保目录清单外无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收费单位自评估、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分批、逐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收费政策。评估工作重点按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收费项目是否需要保留。重点评估是否符合收费改革的方向;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改变;收费对象的意见等。

  2、收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综合汇总近三年来收费单位收支情况,在理清成本构成、核算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对个别收费标准高、收费基数大、群众反映问题多、制定收费标准时间长的收费项目重点开展评估。

  3、收费范围是否改变。规定收费范围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条款是否发生改变,缴费对象数量变化情况,收费事项涵盖的内容是否变动,是否超越规定范围收费等。

  4、收费方式是否完善。收费项目的计征基数、参数、计算单位是否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收费操作程序的现状及缴费主体对现行收费方式的意见等。

  5、收费主体是否变化,收费主体的法定依据、单位职能、资质条件、行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情况。

  (三)实施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报告制度。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系统实施收费单位的名单及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单位年度收支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收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收费收支情况的收费单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收费执法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及时纠正;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推动价格监管向常态化发展。进一步优化执法手段,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收费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

  福州市晋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18日 

来源:晋安区财政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策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