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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晋发改价格[2017]13号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17年福州市晋安区农林水局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予以补充公布。未经公布的收费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特此通告。
福州市晋安区物价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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