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24-05-29 10:41

被处罚人

处罚种类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作出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聚兴(福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

该公司厂房内有消防栓损坏严重,部分消防通道堆放杂物导致堵塞并且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合存放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晋)应急罚〔2023〕15-1号

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聚兴(福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罚款

该公司厂房内氧气和乙炔气瓶存放场所、配电箱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晋)应急罚〔2023〕15-2号

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被处罚人

处罚种类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决定书文号

作出处罚机构

处罚日期

福州晋安区福兴汽车摩托车维修站

罚款

该维修站内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混合存放、部分消防通道堵塞,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晋)应急罚〔2023〕16-1号

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福州晋安区福兴汽车摩托车维修站

罚款

该维修站内氧气和乙炔气瓶存放场所、配电箱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上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

(晋)应急罚〔2023〕16-2号

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29日

福建龙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罚款

该企业2024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通过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晋)应急罚当【2024】6号

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来源:晋安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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