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新媒体是政务公开、服务干群的重要载体,是密切联系干群、改进工作作风、引导宣传舆论、塑造政府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为充分发挥我区政务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为充分发挥我区政务新媒体平台的作用,明确发布原则,规范管理流程,进一步拓展我区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区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单位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条 坚持
第四条 严把新账号开设关,实施新媒体集中管理。禁止任何人未经单位审批,擅自以福州市晋安区政府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或某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开通政务新媒体,必须填写《福州市晋安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加强账号密码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露。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明确管理权限,严格规范操作。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不得刻意追求粉丝数量,不得通过发布负面信息、炒作敏感话题等方式进行营销,获取粉丝。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区网宣办和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非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遵守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五)评估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六)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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