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新媒体是晋安区政府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为充分发挥晋安区政务新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晋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政务新媒体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包括在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
(一)由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并向审核负责人提出发布申请;
(二)负责人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审核负责人批准后,由信息员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区网宣办和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条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党务政务信息及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公职人员利用个人认证新媒体发布公务信息的行为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范围。公职人员非以公职身份认证开设的私人新媒体账号,认证信息中不得出现与所在单位、所担任职务及所从事的公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履行公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