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4904-3000-2020-000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宦溪镇
- 成文日期: 2020-09-04
- 标 题: 关于印发《宦溪镇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晋宦政〔2020〕110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村:
为了更好地保护辖区内历史建筑,完善建筑保护体系,经镇政府研究制订科学的保护利用措施,对辖区内的历史建筑,设立“楼长制”标志并据此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历史建筑的长效保护管理工作,现特制定方案,现将《宦溪镇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宦溪镇历史建筑保护楼长制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镇辖区内历史建筑,完善促护体系,设立“楼长制”标志并据此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历史建筑的长效保护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工作机制
我镇历史建筑“楼长制”制度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村承担起村域内历史建筑保护职责。根据属地划分,由镇包片领导作为镇责任人、村领导作为村责任人,镇、村共同落实历史建筑巡查机制,加强对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的日常巡查力度,“楼长制”挂牌也方便周边群众在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时能立刻进行反馈,政府与群众共同开展历史建筑的维护与监管工作,确保安全。
二、明确相应责任人,承担保护义务
根据《晋安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方案》要求,涉及历史建筑的所在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告示牌悬挂在历史建筑上,并与之签定保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一)责任人方面
1、非国有的历史建筑,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2、国有的历史建筑,使用单位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3、产权不明或者无明确管理主体的历史建筑,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确定管理单位,作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4、旧改征迁地块中的历史建筑,项目收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二)相应义务方面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遵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历史建筑,并承担以下义务:
1、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建筑的构件;
2、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修缮历史建筑,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3、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坦毁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
4、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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