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4121-3000-2020-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2-21
  • 标    题: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发文字号: 榕晋房征〔2020〕14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榕晋房征〔2020〕14号
来源:晋安区房管局 时间:2020-12-24 11:12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现决定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位于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签约期限:20201221日至20201230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0年1221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经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榕晋房征[2020]14号文件批准,决定对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位于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电话:83626710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福州市宏榕房屋征收工程公司(办公地址: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6号财茂工业园3#楼联系方式:18960788445)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20201221日至20201230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21   

附件:

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福州钜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福新路地块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国有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试行)》、《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大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 (具体以选址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货币补偿。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四、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1984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

2、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6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3、属2006年8月26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

五、补偿计价方式

1、办公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2913/㎡+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2、工业仓储类用房货币补偿计价方式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工业仓储类用房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1063/㎡+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号文标准执行。二次装修项目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执行

4、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六、签约期限:20201221日至20201230

七、签约期限内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奖励:

1)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办公类非住宅1291/㎡,工业仓储类用房1935/㎡。

2)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另给予货币奖励:办公类非住宅1291/㎡,工业仓储类用房1290/㎡。

八、补助

1、非住宅搬迁补助费为20元/平方米。

2、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经营者近3年平均净利润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50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九、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晋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

十一、本征收房屋补偿方案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投诉监督

    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监委、纪委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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