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122-0100-2021-00172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1-09-22
- 标 题: 福州涧田村地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发文字号: 榕晋拟征地安置公告〔2021〕8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2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实施福州市晋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州涧田村地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项目名称、位置、目的
福州涧田村地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后山村,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新店镇后山村集体土地0.2317公顷,其中:水浇地0.2135公顷、沟渠0.0182公顷。拟征收土地0.2317公顷的使用权均为村集体。
三、补偿标准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17〕74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新店镇后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144万元/公顷。
2、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6万元/公顷,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予以补偿。
2、按照征收农用地的10%确定留用地,并实行留用地每亩100万元货币化补偿,用于被征地村集体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再生产或生活安置。
3、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4、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项目规划选址(或工作)红线图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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