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4122-0100-2021-0007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晋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1-07-26
- 标 题: 征收土地公告(晋安区鼓山镇)
- 发文字号: 榕(晋)土征告[2021]6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7
- 有 效 性: 有效
2021年7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福州市2020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地〔2021〕477号)(见附件),批准征收晋安区鼓山镇土地0.4426公顷、鼓山镇牛山村农民集体土地0.0959公顷、鼓山镇洋里自然村农民集体土地2.0471公顷、鼓山镇中下村农民集体土地1.0772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用途: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鼓山镇,其中鼓山镇(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土地0.44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426公顷;鼓山镇牛山村农民集体(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土地0.0959公顷,其中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59公顷;鼓山镇洋里自然村农民集体(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土地2.0471公顷,其中水浇地0.4774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663公顷;鼓山镇中下村农民集体(具体范围见附图),征收土地1.0772公顷,其中水浇地0.0494公顷、旱地0.00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25公顷。以上土地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征收土地实施单位:区政府委托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代表区政府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地行为。
三、其他事项: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和村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自《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启动公告》(榕晋征启公告〔2020〕18号)公告之日2020年7月14日起、(榕晋征启公告〔2020〕10号)公告之日2020年6月15日起,凡在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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