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榕晋政综〔2012〕43号
成文日期:2012-03-31
发布日期:2012-04-02
有 效 性:已废止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景观, 坚决制止乱建坟墓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福州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干线两侧“青山挂白”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1]258号)精神,决定开展“青山挂白”乱建坟墓专项治理,特通告如下:
1、凡属晋安辖区内的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沿线两侧山头、山坡,耕地、林地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重点包括鼓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福州国家森林公园、金鸡山公园、寿山国家矿山公园,山仔、登云等水库周边,三环路、绕城高速路等道路以及通往山区乡镇、村公路两侧的山地、山坡等),均为禁坟区,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所有坟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2、上述区域内的涉迁坟墓,各坟主应当于2012年9月15日前自行迁移或深埋,恢复植被。逾期未迁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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