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榕晋政综〔2012〕143号
成文日期:2012-10-16
发布日期:2012-10-18
有 效 性:已废止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福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及省、市殡葬改革工作要求,为倡导移风易俗和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区三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北峰山区乡镇(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推行遗体火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火化时间: 2012年11月1日凌晨零点时起(含11月1日凌晨零时以前死亡尚未埋葬的)。
二、实行火化范围:北峰山区乡镇所有道路已硬化且能通殡仪车的行政村及自然村。
三、实行火化对象
1、实行火化区域内的常住人员死亡的。
2、北峰山区乡镇不能通殡仪车的村的常住人口在实行火化区域内死亡的。
3、外来人口在实行火化区域内死亡的。
四、办理火化程序
1、凡北峰山区乡镇公民正常死亡的,其丧属应在24小时内到所在村的殡改信息员处开具《福州市死亡人员证明书》,由村殡改信息员(北峰山区乡镇每个村均已由市、区、乡镇确定了一名殡改信息员,设置了固定的殡仪业务联系手机号码和联系代码)向福州市殡仪馆联系火化事宜,以村殡改信息员的固定手机号码加联系代码与市殡仪馆联系,按丧属需求和市殡仪馆业务情况,商定派车时间,选择殡葬服务项目、殡葬用品等,事前填写有关火化申请书、服务项目、派车时间、服务内容以短信形式与市殡仪馆确认。在约定时间,先由市殡仪馆派车,随带所选殡葬用品,将遗体接到馆。在办结火化登记,缴清殡葬费用后,家属凭发票办理丧事(告别、火化等仪式)。
2、非正常死亡的,应由公安部门出具允许火化证明,死者亲属按上述程序联系火化事宜。
3、患严重传染病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按上述程序联系火化事宜。
4、如村殡改信息员外出不在本村,可与乡镇殡改员联系,由乡镇殡改员按上述程序联系火化事宜。
5、凭加盖福州市殡葬管理处和区民政局印章的《福州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领取骨灰。
五、实行鼓励措施
1、火化费用实行同城同价,按市区标准收费。
2、遗体及时火化后骨灰进入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安葬或安放的,给予丧属一次性补助2000元。
3、对未享有国家或单位丧属费补助的困难群众,包括: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县(区)级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遗体可实行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专用尸袋、遗体火化、200元以内骨灰盒免费。
六、强化执法力度,确保火化工作顺利进行。2012年11月1日凌晨零时起,北峰山区乡镇辖区内禁止生产和销售一切土葬用品。遗体必须由殡仪车运送,禁止偷抢运尸体。凡违反规定搞土葬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责令死者家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实行火化后,禁止私自建坟,确保骨灰有序流动。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2003〕12号《关于加强骨灰有序流动管理的通告》规定,对骨灰的流向实行有效监管。需保留的骨灰(包括被迁移坟墓的遗骸)必须存放或埋葬在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塔、楼)或公墓。
八、破除封建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提倡厚养薄葬,反对奢侈浪费。不准组织鼓乐队送葬,不准花圈上路和沿路播放哀乐,不准沿路散冥纸和燃放鞭炮。严禁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九、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予以强制执行火化、罚款等处理,妨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依法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北峰山区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破除封建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方式。
特此通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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