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榕晋政办〔2015〕22号
成文日期:2015-03-05
发布日期:2015-03-07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两违”整治工作,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晋安区“两违”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5日
福州市晋安区“两违”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打击和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形成违法建设群防群治的良好态势,保障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州市“两违”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举报本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两违”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两违”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未按用地审批内容占用土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督办、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发放制度,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两违”行为举报电话号码及受理时间。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接听、受理电话举报,管理举报信息档案。
第五条 电话举报正在实施的且未被“两违”执法部门巡查发现、查处的“两违”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获得奖励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举报电话接到的电话举报,并必须提供本人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便于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回访及发放奖励;
(二)“两违”行为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两违”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三)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及各村(居)干部,不得作为本单位负责巡查、处置、监管的“两违”行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两违”行为,不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情况等信息或不提供举报人真实联系电话号码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以举报的“两违”建筑面积计算:
(一)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未超过1000平方米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包括1000平方米),未超过3000平方米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两违”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3000平方米)的,奖励3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以向举报人举报时所用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充值话费的方式发放。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电话举报转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调查,将核实调查的情况登记存档并反馈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核实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充入举报人电话;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收到各乡镇(街道)“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核实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已发放的奖励资金逐宗登记存档,并注明举报来源、举报“两违”地点、核实人员、奖励金额、发放时间及发放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区财政设立和安排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支付奖励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励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励,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晋安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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