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榕晋政综〔2016〕124号
成文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2016-09-23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财审工作,加快投资项目评审,提高项目评审工作效率,规范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行为,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核的通知》(榕政综﹝2016﹞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工程财审范围
1、区评审项目范围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的所有工程建设、维护、修缮等基建项目。
2、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预算价(含清单控制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控制价审核。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单项工程预算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不再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市财审中心提供的助审单位名录为准)予以审核,审核结果送区财政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并且作为安排预算、核拨资金的依据。
4、不在工程建设范围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通过政府采购的项目,不属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范围。
5、项目其他工程费用送审的规定。其他工程费用包括:勘探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涉及工程建设拆迁补偿费等结算费用,每项费用(以单项工程项目为准)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市财审中心提供的助审单位名录为准)予以审核,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结算。
6、工程决(结)算原则上送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其他工程费用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审核。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项目送审的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先送审控制价后招投标。项目送审时应当提供政府审批文件(含会议纪要)、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图纸、概算清单(预算金额必须在审批文件内)、工程量计算式等。
2、立项审批前个别项目因时间紧,任务重,需特事特办,项目控制价送审金额在审批的项目建设计划内的,可先行送审,但在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报告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补齐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出具财审报告。
三、关于评审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控制价(预算)、决(结)算价审核,在提供送审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下列时限完成审核。
1、工程控制价(预算)审核时限:单项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5个工作日审结;200-500万元的项目,7个工作日审结;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10 个工作日审结;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12个工作日审结;5000万元以上项目,15个工作日审结。
2、工程决(结)算审核时限:单项工程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15个工作日审结;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20个工作日审结;5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项目,25个工作日审结;2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27个工作日审结;5000万元以上项目,30个工作日审结。
以上时限不含送审单位补件时间和初稿形成后与业主单位的沟通反馈时间。
四、关于评审付费标准
1、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最低付费标准的50%予以支付。
2、单项工程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标准予以支付,但审核费用标准可不低于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
五、关于评审的监管
1、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对单项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核查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核查。
2、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加强对我区助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执行,规范收费标准,发现助审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其列入黑名单或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
3、区审计局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审质量进行监督,根据审计年度计划安排予以抽查审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送审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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