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7-03-23 15:45

  文   号:榕晋政办〔2017〕63号

  成文日期:2017-03-20

  发布日期:2017-03-23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扶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2017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扶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建立区级龙头企业资源库

  建立建安企业资源库。龙头企业名录每年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资源库企业名单每年2月底公布。入选建安龙头企业资源库的条件:1.注册在本区施工总承包企业;2.企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3.企业在本区连续三年以上创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加大协调力度,扶持龙头企业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优先从资源库内的建安企业中邀请投标企业;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或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比选方式优先发包给资源库内的建安企业施工。

  三、支持建筑企业升级发展

  对本区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给予奖励,其中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向住建部、省住建厅上报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即给予相应奖励金额的50%,余下50%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兑现。

  四、支持建筑企业提升综合实力

  提升建筑质量安全品牌。对本区建筑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推动技术进步的奖项,由区政府给予奖励。其中对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企业向住建部、省住建厅上报申报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即给予相应奖励金额的50%,余下50%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兑现。

  五、支持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

  对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按其实际产生的税额(含增值税、所得税)区得财力(增值税10%、所得税16%)的7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给予其实际产生的税额区得财力50%奖励)。

  六、企业上交所得税奖励

  区政府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不同数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区级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的,按区级留成部分的35%予以奖励。对在我区设立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福州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我区外建筑服务或我区企业在区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5%给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1、以上扶持奖励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纳税总额中区得财力部分;

  3、以上扶持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由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具体奖励申请由区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提请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4、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暂定一年),待一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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