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榕晋政综〔2017〕100号
成文日期:2017-04-13
发布日期:2017-04-15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晋安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3日
晋安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财政部2016年第81号令)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支出范围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支出是指使用区财政各项资金安排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道路建设以及各项维护建设等支出。
二、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建设的项目,已具备必要的前期条件,应当在每年10月份安排预算之前提出,区财政局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预算。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时,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分别编制项目建设工程直接费用预算和项目工程其他费用预算。在编制项目工程其他费用预算时要细化项目征地费、征收补偿费、环评费、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费、招投标代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工作经费等各项费用。
3、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要立项审批的,应报区发改局立项;区发改局立项审批时要明确项目工程直接费用和其他各项费用预算;若在立项审批时项目建设单位尚未明确的相关费用,应及时核定提供并报区发改局进行预算调整。
4、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要追加的建设项目,或项目预算追加、调整,必须先报请区委、区政府研究审定,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进行资金调剂,确实无法安排的可建议列入下一年度实施。
三、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1、工程招投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如下:
(1)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投资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一律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2)施工单项工程投资合同估算价在30-200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至少邀请3家及以上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简易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3)施工单项工程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为简化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单位的必须报主管单位审定),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程概算及具体委托施工单位,但工程预、决算必须报经有甲级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4)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晋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榕晋财综〔2016〕127号)规定办法执行。
以上规定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招投标价格的确定。按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和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下浮区间计算确定。中标价以总价为准,中标通知书必须有明确中标价格。
3、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禁止拆分回避公开招投标的行为。工程投资估算价低于200万元的,要尽可能进行整合,整合后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按照公开招投标办法执行。
4、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投标,同时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招投标平台进行。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一)资金审批:
1、已列入年度预算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单笔拨付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报区分管领导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区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区长审批。区财政局按审批意见拨付。
2、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建设支出,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调剂安排。
(二)资金拨付:
1、工程款的拨付。
(1)工程前期费用的拨付:凡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工程预算价的10%预付,待工程中标后冲抵工程款。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政府审批文件、立项文件、工程预算价、经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预算控制价、中标通知书、合同书、经监理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等相关依据,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进度款。第一批按合同中标价的30%比例拨付,之后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进度款最高拨至项目合同中标价的80%(另有规定除外)。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其结算经财审后拨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3)经区委、区政府批准,但未经预算控制价审核预先动工的项目,必须向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送审,以预算控制价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款最多拨至预算合同价的40%。
2、项目其他费用的拨付。
(1)监理费的支付:按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同步拨付,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监理总费用的80%。工程结束后,监理费结算需经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至监理费审结金额的95%,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2)勘察费、设计费的支付:勘察费首次按照中标合同价的30%支付;在设计人提交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清单、控制价后,再支付设计费的40%;余款30%待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清。
设计费在提交可用于实施的成果后支付70%,余款30%待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后付清。
(3)环评费、施工图审查费的支付:签订合同后可预付合同价的70%(委托福建省审图中心评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费可按合同价的80%预付),余款待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付清。
(4)工程造价审核咨询费、招投标代理费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该项工作完成后,并按规定报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
(5)项目工作经费的拨付:工作经费按项目工程决算审结价计取,根据区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提取比例测算,并入工程进度款按比例拨付,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6)除上述之外的其他项目费用支付:一律待市、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不在市、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认定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一次性审核付清。
3、省、市下达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省、市下达的各种基本建设资金列入建设项目资金拼盘,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未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
4、财政建设项目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程序,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实施单位。
五、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增项增资的处理
(一)项目工程变更
1、应当采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方式提出;涉及重大变更的【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10%)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现场签证,核清工程增量提出报告,经区政府审批后,方可批准工程变更。
2、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审查核实,对审查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二)项目增项增资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变更而产生的增项增资,区财政按照下列资金审批程序予以追加:
1、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含10%)以上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2、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或工程累计变更增加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10%并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所需资金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因工程变更造成项目增项增支超概算的,应报区发改局审批调整概算。
六、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管理
1、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确定。按照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采取邀请或直接委托的方式,报区政府审定,但其费用按不高于国家计费标准的5-7折计取,相关系数取值一律不高于中间值。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因勘探设计错漏等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含)的、或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未按规定随意编制概算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查实认定后,区财政扣减其设计费的10-20%,同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3、监理单位的职责。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监理有关职责,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出具虚假监理签证文件或监理报告,虚报工程进度的,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认定后,区财政扣减监理费的10-20%,同时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列入黑名单。
七、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质量,避免不合格工程的发生。
2、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初次申报工程建设进度款时,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重复申报和多报现象发生。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申请下次工程进度款时,必须在报告中说明上次预拨款的使用情况,并随附相关依据,同时收到财政下拨的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将款项拨付施工单位避免资金滞留。
3、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管理,如发生重报、多报工程进度款,或将进度款挪作非财政建设项目,或在项目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出现超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时限拨付款项的,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财务人员的责任,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追回违规支付款项,以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4、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编制财务决算清单按规定程序送审,进行项目竣工结算,以确保项目工程时效性。
5、项目建设以村(社区)为业主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维护的项目,由乡镇(街道)把关后报区职能部门审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八、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财审的规定
1、工程预算控制价审核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按照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榕晋政综〔2016〕124号)文件执行。
2、工程结算由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参照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榕晋政综〔2016〕124号)文件相关精神执行。即: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单项工程结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送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单项工程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不再由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区财政局提供助审单位名录为准)予以审核,并且作为财政工程结算的依据。(另有特殊规定除外)
3、关于评审付费标准:
(1)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审核费用标准可不低于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
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的最低付费标准的50%予以支付。
(2)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咨询费、招标代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涉及工程建设拆迁补偿费等结算费用,每项费用(以单个项目为准)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付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审核费用标准可不低于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
50万元-1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注册地在福州市且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按照审核后的金额结算;其付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修订后)》(闽财建〔2008〕14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但审核费用标准可不低于该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
10万元以下的,不用送审,直接进行结算,但必须提供按照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结算的管理
1、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视当年财力情况予以考虑安排。
2、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均要对区财政局已拨付各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财政局按照批示意见进行项目资金的核减调整。项目结余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可结转至次年继续使用;未获批准的结余结转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收回统筹使用。
3、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应根据决算审计的结果进行竣工财务结算,及时调整账务,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4、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也应加快对工程完工项目及时结算,当年项目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工,原则上结算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超过一年(含一年)未进行结算的项目,除已拨付的资金外,其未结算部分的资金按照所承担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项目业主单位按比例负担。
5、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应加强工程竣工项目的结算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以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最终财务结算。
十、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审计、财政部门可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法所称“简易招标”,是指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由招标人依据工程预算造价在合理造价区间内确定发包价,并在符合规定资质条件且信用评价良好的投标人中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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