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晋安区“两违”巡查监管机制及问责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9-15 15:00

  文   号:榕晋政办〔2016〕93号

  成文日期:2016-09-12

  发布日期:2016-09-15               

  有 效 性:已废止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金城投资区管委会,火车站综管办,区直各部门:

  《晋安区“两违”巡查监管机制及问责办法》已经区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晋安区“两违”巡查监管机制及问责办法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两违”治理工作的要求,形成我区“两违”巡查监管工作常态化机制,根据《福州市“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意见》(榕政办〔2015〕11号)和《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榕政办〔2015〕131号)文件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两违”治理职责和分工

  (一)区治违办负责全区“两违”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及督促等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两违”巡查、监管及拆除等工作,同时应配备城建协管人员,组织区执法局派驻乡镇街城管中队及国土部门开展“两违”巡查、履行法律程序、拆除等工作;

  (三)区执法局派驻各乡镇街的城管中队及乡镇国土所根据对应乡镇街的安排开展“两违”巡查、履行法律程序等工作,其中乡镇街分管领导兼任当地乡镇街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城管中队长兼任当地乡镇街治违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四)各村(居)负责本辖区“两违”巡查、制止、报告工作。

  二、“两违”巡查监管

  “两违”日常巡查监管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网格化巡查机制。网格化巡查责任人为当地乡镇街分管领导及包村居领导干部、区执法局派驻乡镇街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各村(居)网格巡查人员。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两违”巡查监管工作,同时确定各级网格化巡查责任人。

  2.村居网格巡查人员为本村(居)“两违”网格化巡查首要责任人,各包村居领导、干部为责任主体;

  3.日常巡查应以二环路、三环路、绕城高速、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新建楼盘小区为重点,并确保巡查全覆盖、无死角;

  4.村居网格巡查人员每日对责任片区进行一次以上全面巡查,并于每日下午五点前将当天巡查结果上报当地乡镇街治违办,乡镇街治违办汇总后每日下午下班前上报区治违办。对巡查发现的现行“两违”,村居网格巡查人员应立即制止、拍照,并立即上报当地乡镇街治违办和区执法局派驻的基层城管中队、国土部门(含市国土监察支队及国土所);

  5.接到报告的乡镇街应组织执法人员一天内到现场核查并履行法律程序;

  6.节假日期间,当日值班的网格巡查人员负责巡查,并填写巡查工作日志。节假日后,值班的网格巡查人员应将巡查情况报告包村居领导、干部并一天内上报当地乡镇街治违办,接到报告后,当地乡镇街应组织执法人员一天内开展查处工作。

  三、“两违”查处流程

  (一)对发现在建的“两违”。

  1.对发现正在建设的“两违”,由当地乡镇街组织基层城管中队、国土部门立即予以制止,并履行快处程序,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时上报区治违办。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

  2.违建户拒不整改、又不配合或难以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当地乡镇街治违办上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发函供电、供水及房屋登记部门予以断电、断水、限制产权等处理。

  (二)对其他的“两违”。

  1、城乡规划区内并经市规划局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两违”,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

  (1)由区执法局派驻各镇街的城管中队立案查处,履行一般法律程序;

  (2)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3)当事人逾期(一般情况期限为六个月)不起诉不复议也不自行拆除的,区执法局函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2、非城乡规划区内的“两违”。

  非城乡规划区内的“两违”由区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可并处罚款,同时上报区治违办并通报当地乡镇治违办;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区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区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一违一档”台账。

  1.各乡镇街治违办应将“两违”基本情况及处置相关资料建立“一违一档”台账;

  2.涉及“两违”的批办件、投诉件等,各乡镇街应到现场核查,并按照“两违”查处流程予以处置。

  (二)建立查处信息共享对接平台。

  各乡镇街治违办应建立信息共享对接平台,完成“两违”初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两违”基本情况录入省“两违”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对接。

  (三)拆除行动的组织实施。

  1.一般的“两违”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拆除并将拆除情况上报区治违办,执法力量不足的由区治违办协调执法力量配合;

  2.对规模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两违”或拆除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拆除行动方案报请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治违办牵头组织拆除;

  3.拆除行动中,当地乡镇街分管领导、包村居领导必须在现场指挥,并负责协调处理突发事件,确保拆违任务圆满完成。

  4.所有“两违”拆除影像、数据等资料应及时归入“一违一档”台账。

  (四)断电、断水和限制产权的相关规定。

  1.断电、断水的“两违”由各乡镇街治违办及时上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通知供电、供水单位不予提供服务;

  2.限制产权的“两违”由各乡镇街治违办上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两违”基本信息,并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限制性措施;

  3.断电、断水执法行动由当地乡镇街治违办制定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供电、供水部门专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4.区治违办和各乡镇街治违办应对已断电断水的违建户进行登记备案;当地乡镇街治违办应加强监管,防止违建户私接水电。发现私接水电的,当地乡镇街治违办应报区治违办,由区治违办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再次对其实施断电断水并作相应处置。

  (五)部门联动。

  对于利用“两违”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乡镇街治违办应上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通知市场监管、环保、卫计、建设、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给当事人核发各类许可证照。

  (六)媒体曝光。

  对“两违”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实施“两违”的,当地乡镇街治违办上报区治违办,区治违办安排有关执法人员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两违”基本信息以及违建当事人身份证号(部分),在媒体公布,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

  五、奖惩机制

  (一)奖励办法。

  根据日常督查考核情况,对在“两违”巡查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在评优评先、干部使用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二)责任追究。

  1.各村居每月出现2次“两违”问题被群众投诉、媒体曝光或被市、区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该村居网格巡查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予以经济处罚,一年累计8次以上(含8次)的责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问责或辞退处理并报区治违办备案;

  2.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效能办、区治违办等督查发现各网格每月未及时上报新增“两违”超过3起(1处“两违”算1起)或一年内累计8起以上(含8起)的,由区治违办对村居网格巡查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单位或相关人员启动效能问责程序。

  3.乡镇街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两违”日常管理工作。对“两违”案件未及时抓好整改或辖区内“两违”案件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批评的,由区治违办进行责任倒查,对问题严重的启动效能问责程序;村居网格巡查人员多次被效能问责的,对分管领导及包村居领导予以效能问责处理。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作为“两违”治理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本辖区“两违”治理工作督促不力,导致被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对该单位或主要领导予以效能问责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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