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
《鼓山镇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行动,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鼓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9日
鼓山镇建筑工程安全隐患
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2019年2月16日,我市仓山区一幢村民自建房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根据《晋安区建筑工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自建民房和大型市政设施、在建工程安全管理,坚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从即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在建工程、市政设施安全大检查行动,全面摸排我镇建筑工程领域安全隐患,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社区)和镇个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或本行业范围内的自建房和在建工程、市政设施安全排查整治。
(一)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
按照“六重点、六优先”的原则开展排查整治:
1.无正式审批、无设计图纸、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层(含)以上“四无”自建房(含厂房);
2.未经审批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
3.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谋利的自建民房和随意切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
4.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特别是经属地政府、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
5.位于“三边”(临河临江临山体)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
6.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
(二)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安全大检查范围
1.房建、市政、水利、交通、地铁等在建项目。
2.已建成的跨江大桥、立交高架桥、人行天桥、隧道、人行地下通道等大型市政设施。
三、工作安排
(一)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即日起至6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月20日)。我镇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成立鼓山镇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动员部署。
2.摸底排查阶段(2月21日起至3月20日)。各村(社区)对本辖区内自建民房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确保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自建民房出现明显倾斜、裂损、擅自加层、出租谋利、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的,进行建档立册,做到“一房一档”(详见附件3)。
3.隐患治理阶段(3月21日至5月10日)。根据各村(社区)前期摸底排查的情况,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类后拟定整治处理意见,经区督导协调组审核,并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报送至区房管局汇总、把关。由区房管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危房鉴定工作,并委托或聘请有资质的危房检测鉴定机构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危房鉴定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汇总各乡镇(街道)处理意见。鉴定机构现场查勘、测试、检测验算、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抓紧彻底整治,5月20日前基本完成。
4.验收考核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效能办、城建办、安办、重点办,组织对各村(社区)整治情况进行全程指导检查,并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其中5月11日至5月20日为镇级检查验收考核阶段,5月21日至5月31日为区级检查验收考核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为市级检查验收考核阶段。
(二)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安全大检查即日起至3月底完成,由镇城建办组织开展。
四、处置措施
(一)自建民房安全隐患处置措施
对经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民房,各村(社区)应督促房屋所有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放任违法建筑存在,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整治期限内实施旧改的房屋,由各旧改项目指挥部长负责,抓紧进场,在规定的整治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对未纳入旧改的或在整治期限内未安排启动征收的,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隐患房屋,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置:
1.对四层(含)以上“四无”自建房(含厂房),经鉴定危险性为D级的,属地村(社区)必须组织人员撤离,并拆除房屋,符合农村自建房政策的,优先纳入危房改造计划按规定报批后予以重建。经鉴定危险性为C级构成局部危险或者经鉴定危险性为B级存在危险点的,属地村(社区)应要求房屋所有人采取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鉴定为C级以上危房的,一律禁止出租,已经出租的必须清租撤离人员。
2.对未经审批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由镇城管中队负责,村(社区)配合,责令限期拆除,消除安全隐患。经鉴定为危房的,按照第1点措施进行处置。
3.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于出租使用特别是群租谋利的自建民房,由镇安办牵头,镇城建办、派出所、镇城管中队、镇市场办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清租,限期撤离人员。属“四无”自建房或者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按照第1、2点措施进行处置。
对随意切割空间、改变房屋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在清租的同时,由属地村(社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房屋相关情况并上报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负责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冻结房屋产权直至恢复房屋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
4.对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属地村(社区)督促房屋所有权人限期加固整改。经鉴定为危房的,按照第1点措施进行处置。
5.位于“三边”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房屋,由属地村(社区)结合地质灾害点监测并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情况,按照第1、2点措施进行处置。
6.对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由属地村(社区)督促搬离人员,恢复原有功能。属“四无”自建房或者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按照第1、2点措施处置。
(二)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职责分工
(一)摸排阶段: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排查,登记立册及上报工作,镇各包片分管领导督促落实。
(二)隐患治理阶段
1.对在整治期限内实施旧改的房屋,由各旧改项目指挥长负责,抓紧进场,在规定的整治时限内完成整治工作。
2.对未纳入旧改的或在整治期限内未安排启动征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承担各自辖区内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镇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监管、查处、指导、协调配合等工作。其中:属“四无”自建房(含厂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城建办沟通区建设局、区房管局形成处理意见并指导督促整改到位;属擅自加层或者改扩建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城管中队指导督促沟通区城管局形成处理意见,并整改到位;属对外出租特别是群租谋利的自建房和随意切割空间、改功能布局的成套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城建办沟通区房管局形成处理意见,并会同鼓山派出所、远洋派出所、镇市场监管办、镇城管中队整改到位;属已建成多年但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老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城建办沟通区房管局进行危房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督促整改到位;属易受自然灾害侵袭特别是易发生地质灾害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城建办和鼓山土地所负责沟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形成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属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民房或者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安办沟通区应急管理局形成处置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排查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鼓动、组织抗法阻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供水、供电、通信、市场监管、教育、卫健、消防、环保等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停止通信与网络、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停止办学、清理租赁、清理人员等措施。
(三)在建工程和市政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摸排整治工作由镇城建办负责,分管领导林志威督促落实。
(四)各征收项目拆旧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镇重点办负责,分管领导官小晶督促落实。
(五)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发动及氛围营造工作由镇宣传组负责,分管领导林翔督促落实。
(六)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工作由镇效能办负责,分管领导卢实督促落实。
六、工作保障
1.组织保障。镇政府成立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镇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居)和镇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主要研究部署排查整治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排查整治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村(居)也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本行业的排查整治工作。
2.资金保障。镇财政要安排专门经费保障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安全隐患,但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确需改造加固或重建的困难群众,合理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予以安排。
3.督查保障。各村(社区)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贯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严防搞形式、走过场。镇城建办、镇安办、镇重点办、镇物业站、镇城管中队等部门牵头成立5个专项督导组,每半个月一次分赴各村(居)进行督导指导。镇党政办、镇效能办每月一次组织对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对工作推动不力任务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4.加强宣传。各村(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释和安全教育,广泛发动、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同时积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安全问题突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形成威慑力;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的良好氛围。
5.完善机制。各村(社区)和镇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举一反三,研究完善危房鉴定处置、规范自建房审批监管和“两违”巡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疏堵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切实保障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鼓山镇开展自建民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鼓山镇自建民房安全隐患摸排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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