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 金城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福州市晋安区推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福州市晋安区推行乡镇(街道)
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
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 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 19号)、《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晋安区人民政府赋予乡镇人民政 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榕晋政综〔2022〕214号) 和《市安办关于支持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工作 的函》(榕安办函〔2023〕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执法改革 试点地区的示范突破和带队作用,深化我区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决 定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通过整合行
政执法资源,壮大执法队伍力量,着力破解乡镇(街道)安全生产 行政执法领域执法力量薄弱、专业知识不足、执法意愿不强等基层 历年来执法工作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两级联动执法体制机制,为执法找主体,为改革创模式。
二、工作原则
(一)建立“四统一”原则。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办公、统一配备执法装备、服装的连片联合执法“四统一”原则, 加强监管执法保障,整合基层执法力量;解决执法“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安全生产执法必须坚持“法无 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差异进行合理裁量,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职责。
(三)确立“连片联合”原则。 紧扣我区基层实际,采取紧密 型联合执法的形式,构建区、乡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向基层延伸。
三 、工作片区
将全区9个乡镇(街道)划分为3个工作片区开展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工作:
第一片区:鼓山镇、新店镇、岳峰镇。连片执法工作地点设在鼓山镇政府2楼,依托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行政执法牵头单位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
第二片区: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连片执法工作地点设在宦溪镇应急站内(宦溪街183号),依托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行政执法牵头单位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
第三片区:茶园街道、王庄街道、象园街道。委托开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为区应急局。
四 、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直相 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任成员的连片联合执法工作 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合执法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联合执法办”),办公室挂靠区应急管理 局,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联合执法办负责 指导、督促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乡镇(街道)做好 连片联合执法工作,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二)明确执法职能
将法律法规赋予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专项检查、隐患排查、行政 处罚等进行有效整合。其中,行政处罚由区应急局为主统筹,各乡 镇对赋权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事项(附件2)范围内的案件查处进行
统一执法。〔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三)夯实执法力量
1、 由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各片区派驻不少于1名 在编执法人员,按照“连片整合、联合执法”的原则,负责协调指导片区、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2、 第一片区按照“2+1”模式(即2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加1名执法辅助人员)充实片区执法中队;第二片区按照“1+1”模式(即1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加1名执法辅助人员)充实片区执法中队;以上执法人员名单需向社会公示(附件3)。第三片区连片执法工作由 区应急管理局委托执法。第一、第二片区采取轮班制度,即各乡镇 每天安排一名执法名录库人员在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片区中队集 中办公,并由鼓山镇、宦溪镇分管领导担任片区中队长,牵头中队的各项事务,组织开展对片区乡镇提出增加执法人员力量需求的各项专项检查、隐患排查、行政处罚,并做好案件查处、办理、结案归档等工作(附件4)。〔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建立执法计划
1、部署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一是区应急局牵头细化 工作措施,制定任务分解,明确各项工作阶段任务,及时成立“区 联合执法领导小组”;二是在片区集中办公场所开展“轮班制”行政 执法工作;三是统筹调配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建立健全区、乡 镇(街道)两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四是各乡镇(街道) 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第一片“2+1”模式(即2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加1名执法辅助人员)、第二片“1+1”模式(即1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加1名执法辅助人员)抽调人员名单充实片区执法中队。
2、推进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一是区应急局牵头与相关单位组织加强片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规范执法文书,完 善执法制度,提高业务能力;二是与三个街道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街道警告、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行政处罚权,赋权与委托双管齐下;三是根据各片区实际,拟定专项执法计划,即各片区每周开展1次不定期隐患排查、执法检查,督促片区按照拟定 的执法计划开展专项执法工作、交叉执法检查;四是加强宣传工作, 集中分批曝光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并编制反面案例教材,形成 震慑作用,确保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行动始终保 持高压推进态势;五是加强与乡镇(街道)沟通,了解掌握乡镇(街 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工作中的痛点、难点,有效化解工作的矛盾焦点,从而推进执法工作的具体落实。
3、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认真 做好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汇总好的经验、亮点,做好宣传,分析存在的不足,查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
(五)健全经费保障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 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2021〕9号)及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统筹配备执法装备,配备移动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统一执法服装等执法装备,所 需费用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统筹安排。连片联合执法采取集中 办公、分片负责的模式,安排集中办公场所,设置办案室、询问室、档案室和功能用房,办公经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联合执法涉及安全生产监管领域 多、专业性强、组织协调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成 立相应的安全生产执法领导小组。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牵头抓好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改革的组织实施, 细化工作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连片联合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 加快实施,协同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 联合执法改革应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安排部署,同 步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到位。改革涉及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支持配合,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合力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改革工作。
(三) 严肃纪律,抓好落实。对整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改革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变动、职责调整,各乡镇(街 道)、区直相关单位要服从大局,确保人员、经费等按要求及时调整 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做好改革期间执法管理工作衔 接、安排,严防在人员调派过程中工作脱节、执法管理断档,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本试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晋安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敬太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刘必建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三级调研员
成 员:潘 飞 区政府办主任兼区效能办主任
黄晓镔 区政府办副主任兼区人防办主任、区国动办主任
张良鹭 区应急局局长
翁文生 区财政局局长、四级调研员
龚 璀 区委编办主任兼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陈 李 区司法局局长
石立三 区人社局局长
熊 辉 鼓山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福兴经
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挂职)
叶友锋 新店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林守坚 岳峰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潘 达 宦溪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李伯言 茶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高佳景 王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海松 象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 亮 寿山乡党委副书记、乡政府乡长
林锦云 日溪乡党委副书记、乡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张良鹭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庸寿同志担任。
附件2
晋安区应急局赋权乡镇行政执法事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规定和依据 |
自由裁量 |
1 |
【主要负责人和 管理人员考核上 岗 】 对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 筑施工、运输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 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 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 不得收费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 规定考核合格的。 第二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 规定考核合格的。 第三阶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 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 |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 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2万元以 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6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16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从业人员培训】 对未按照规定对 从业人员、被派遣 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 按照规定如实告 知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至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 。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 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2人以 下的。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3人以 上5人以下的 。 第三阶次: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有6人以 上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 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 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 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 项 的 ;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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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 】 对未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涉及人数2人以下的 。 第二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涉及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 ; |
第三阶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涉及人数11人以上的 。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 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6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5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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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故隐患记录、 通报 】 对未将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如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第二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 |
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 |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 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第三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第四阶次: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2万元以 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 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4万元以 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罚款。 |
第四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8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6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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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警示标志】 对未在有较大危 险因素的生产经 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 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的 ;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有4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 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第二阶次:有5处以上10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 置不明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第三阶次:有11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 显、未按规范设置或未设置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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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设备维护 保养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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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未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第二阶次:未定期检 测的。 第三阶次:既未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定期检 测的。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 |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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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从业人员防护 用 品 】 对未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 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有3人以下的 。 第二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有4人以上9人以下的 。 第三阶次: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有10人以上的 。 2.裁量幅度: 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 1.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4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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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 对生产经营单位 未与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 或者未对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 管理的处罚。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 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督促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 司、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 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 。 第二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 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第三阶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四阶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以及矿山、 |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金属冶炼企业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阶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阶次: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阶次: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阶次: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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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规范设置紧急 疏散通道】 对生产经营场所 和员工宿舍未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 |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 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
【裁量基准】 1.裁量阶次: 第一阶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 散通道。 第二阶次: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疏散通道,或者占 用、锁闭、封堵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 散通道的处罚。 |
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 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 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
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阶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二阶次: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附件3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所属主体名称 |
性别 |
执法人员性质 |
执法证号 |
1 |
朱纬宇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
2 |
汤成忠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001 |
3 |
郑祥春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004 |
4 |
肖钦 |
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人民政府 |
女 |
执法辅助人员 |
|
5 |
危博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
6 |
李军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021 |
7 |
吴贵德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333 |
8 |
廖丽娜 |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
女 |
执法辅助人员 |
|
9 |
黄政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
10 |
陈明松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401 |
11 |
梁爱琴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女 |
事业 |
13010497032 |
12 |
杨燕 |
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 |
女 |
执法辅助人员 |
|
13 |
梁孝清 |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序号 |
姓名 |
所属主体名称 |
性别 |
执法人员性质 |
执法证号 |
14 |
张浩景 |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552 |
15 |
刘大任 |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
男 |
执法辅助人员 |
|
16 |
詹彬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
17 |
李道金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40497065 |
18 |
黄建铭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061 |
19 |
郑祥辉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
20 |
徐来宁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851 |
21 |
蓝兴水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执法辅助人员 |
|
15 |
刘大任 |
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 |
男 |
执法辅助人员 |
|
16 |
詹彬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行政 |
|
17 |
李道金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40497065 |
18 |
黄建铭 |
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061 |
19 |
郑祥辉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
20 |
徐来宁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事业 |
13010497851 |
21 |
蓝兴水 |
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人民政府 |
男 |
执法辅助人员 |
附件4
安全生产连片联合执法片区中队 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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