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晋安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外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发〔2017〕2号)、《中共福州市晋安区委员会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晋委〔2016〕17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由区政府办、区司法局负责实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由各聘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或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责任清单制度,并在法律顾问聘任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清单作为考核评价的基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与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协商,对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达成一致,并在聘任合同中列明: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或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诉讼、仲裁等案件;
(五)参与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涉法事务的法律论证、谈判等;
(六)参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的处理;
(七)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八)参与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谈判,及合同的起草工作等;
(九)参与解决群众信访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主动参加法治宣传教育,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十一)办理聘用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评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1.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一次扣10分;
2.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一次扣10分;
3.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聘任单位委托事项的,一次扣10分;
5.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6.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量评价(30分)
1.受托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2.受托审查的行政机关合同经合法性审查后,仍存在重大法律、经济风险,未在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或删除建议的,一次扣10分;
3.指导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因违法被复议机关或被人民法院判决纠错的,一次扣10分;
4.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执业规范评价(20分)
1.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或信息泄露的,扣20分;
2.未建立工作档案、未保存完整工作记录的,一次扣10分;
3.被聘任单位约谈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的,一次扣10分;
4.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四)工作纪律评价(20分)
以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
(五)加分项目(20分)
1.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
2.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得到聘任单位好评的,每次加3分。
上述扣分项目,行政机关未按照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指导意见办理而导致违法的,不予扣分。
第八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满90分)、基本合格(60分以上不满70分)、不合格(不满60分)四个等次。外聘兼职法律顾问任职不满3个月的,不评定年度工作考评等次。
第九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具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3.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以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4.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5.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的;
6.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不举证、逾期举证被复议机关纠错或者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撤销的;
7.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 聘任单位发现外聘兼职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应当对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及其所在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兼职法律顾问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聘任单位应当建立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聘任单位提交当年政府法律顾问履职情况总结,并填写考核评价自评表。如有加分项目的,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聘任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反馈给各法律顾问,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书面通报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 区政府办、区司法局在完成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后5日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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