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的通知
时间:2023-08-09 16:48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福兴经济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综管办,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的若干规定》(榕晋政办[2015]24号)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印章用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各种公文、信函、奖状、证书、请柬、介绍信、证明和报表等。使用该印章,须经区长签批,相关公文经区长授权由分管副区长签批后亦可使用。区长因公外出时,可授权常务副区长代签批。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
来源:晋安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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