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部署,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和集中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区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工作责任主体。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决定;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本乡镇(街道)负责调整、清理。
三、分类清理原则
(一)宣布废止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2)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抵触;
(3)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4)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或者替代;
(5)作为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
(二)宣布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宣布失效:
(1)调整的对象已消失;
(2)文件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
(三)予以修改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但文件本身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
(2)文件中使用的有关名称、引用的文件名称,以及条文顺序等与新的上位法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四)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1、初步清理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
起草单位按照清理范围,对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1)经各单位法律顾问审核后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法律顾问审核意见书》,将正式文本扫描件转为PDF格式,于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汇总、审查。
2、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2023年7月底前完成)
区司法局对起草部门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形成清理意见。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3、对外公布阶段
需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区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清理范围和要求,自行清理并对外公布。于2023年8月10日前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将正式文本扫描件转为PDF格式,报送区司法局法治督察科。
五、工作要求
(一)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区司法局将及时跟踪了解清理工作情况,研究共性问题,加强协调指导。对不及时清理、清理不到位的部门和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问责。此次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本年度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二)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清理方案,确定具体分管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明确清理时限,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将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附件4)于5月20日前报送区司法局法治督察科电子邮箱。
(三)清理结果属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均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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